一、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名列新兴产业 电信运营商将从政府扶持政策中受益
2010年9月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把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列入要加快推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列,对新兴产业将加大财税金融等政策扶持力度。2010年10月18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决定》全文,中国计划用20年时间,使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整体创新能力和产业发展水平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决定》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概念和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解释。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方向和主要任务包括:“加快建设宽带、泛在、融合、安全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推动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和智能终端的研发及产业化,加快推进三网融合,促进物联网、云计算的研发和示范应用。着力发展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高端软件、高端服务器等核心基础产业。提升软件服务、网络增值服务等信息服务能力,加快重要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大力发展数字虚拟等技术,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中要重点发展的宽带网络、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和智能终端、三网融合、物联网、云计算等方向,都与电信运营商密切相关。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将获得扶持发展。2010年10月,工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通知,启动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无锡等五个城市的云计算试点工作。相关部委还在加紧研究制定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配套政策、规划。目前,工信部正在加紧编制“十二五”物联网、三网融合、宽带网络基础设施、互联网等专项规划,预计2011年内将正式出台。电信运营商无疑将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一系列扶持政策中重要的受益方,应及时抓住这些新兴产业加速带来的发展机遇。
二、TD-LTE发展取得两个关键性进展 前景光明
TD-SCDMA是我国百年通信史上第一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TD-LTE是TD-SCDMA的后续演进技术。2010年10月,国际电信联盟确定LTE-Advanced和802.16m为新一代移动通信(4G)国际标准,其中包含我国提交的TD-LTE-Advanced。国际电信联盟将于2011年底前完成4G国际标准建议书编制工作,2012年初正式批准发布。这是继TD-SCDMA之后,我国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TD-LTE-Advanced获得国际通信产业界广泛支持和认可,成为4G国际标准之一,对引领和推动4G技术和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移动通信产业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2010年12月15日,在第二十一届中美商贸联委会闭幕召开的记者招待会上,中国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代表中方承诺,电信运营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原则和自身需要在4G技术标准范围中自主选择,这显示了中国在通信技术发展方面的自信。中国在通信技术标准方面的话语权在持续增强,已在国际通信技术标准中拥有多项知识产权,未来TD-LTE发展将能够经得起市场竞争。
2010年底,工信部正式批复同意TD-LTE规模试验总体方案,将在上海、杭州、南京、广州、深圳、厦门等6个城市组织开展TD-LTE规模技术试验。TD-LTE规模试验由工信部统一组织、规划,中国移动作为运营商将负责TD-LTE规模试验的网络建设、运营维护、技术产品试验和测试等工作。实际上,工信部早在2008年年底就开始组织开展TD-LTE技术试验,共分为概念验证、研发技术试验和规模技术试验三个阶段。目前,前两个阶段已经顺利完成。
正式启动TD-LTE规模试验,这是继2010年10月TD-LTE增强型成功被国际电信联盟确定为4G(第四代移动通信)国际标准后,我国布局4G的关键性举措。当前正值全球选择和部署4G移动通信技术的关键阶段,我国此时启动TD-LTE规模试验,将有力影响和带动国际运营商选择TD-LTE,有望形成由中国主导的TD-LTE在全球应用和部署的产业新格局。
三、天津、海南本地网移动用户号码携带试验正式启动 联通领先受益
移动号码携带是指移动用户更改签约的运营商时可以保持原电话号码不变,也称携号转网。由于号码携带能够减少消费者转网成本,优化市场结构,为国家节约号码资源,因此号码携带已经成为国际上公认的电信市场开放的标志性政策之一。经过充分准备,2010年11月5日,工信部电信管理局公布《关于启动天津、海南移动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的通知》,决定于2010年11月22日零时正式启动天津、海南本地网面向移动用户的号码携带试验。通知对试验相关工作提出要求,并表示要支持TD发展,注意营造有利于TD发展的环境。
2010年11月9日,工信部电信管理局再次发布消息,对两地号码携带试验内容作出说明:此次试验提供的可携带业务为电话业务、点对点短消息业务和多媒体消息业务以及其他可实现网间互联互通的业务;涉及的移动用户包括预付费用户和后付费用户;试验提供携带范围限定在一个本地网内的移动电话号码;天津、海南两地分别采取不同的移动用户号码携带方式。
2010年11月9日和10日,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和天津市通信管理局分别公布了两地的移动用户号码携带方式。试验期间,中国移动海南公司除157/188号段外的其他移动用户可以携号转网到中国电信海南分公司或者中国联通海南省分公司的移动网络;中国移动海南公司TD-SCDMA专用号段157和188用户不参与号码携带业务;中国电信海南分公司和中国联通海南省分公司之间暂不相互携转。在天津市,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移动用户可以携带号码转移到中国移动TD-SCDMA网;中国移动TD-SCDMA专用号段157/188用户不能携带到其他网络;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移动用户以及中国移动除TD专用号段157/188用户外的其他移动用户之间可以相互携号转网。
2008年中启动的本轮电信重组和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和目标是,在一定时期内采取必要的非对称管制措施,促使行业格局向均衡发展。我国移动通信市场上,中国移动长期一家独大。但同时,中国移动现在又承担了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3G标准TD-SCDMA做大作强的重任。在3G发展阶段,由于TD-SCDMA产业链相对弱势,中国移动在3G手机用户发展方面已经不再领先。而不管是单向的还是双向的携号转网,短期内无疑将对中国移动产生较大的冲击,其中单向携号转网对其冲击尤大。如何更好地在“降低垄断、又防止过度竞争和重复建设”、“降低中国移动垄断程度、同时又保护其竞争力、推动其大力发展TD-SCDMA”之间寻找最佳平衡呢?为此,政策制定者非常谨慎。一方面,通过先试点后推广的渐进方式实施携号转网政策,以便总结经验,更好地把握平衡。天津代表移动通信成熟市场,海南代表移动通信发展中市场,通过两种不同转网方式来评估实际效果会更具有政策参考性。另一方面,在携号转网政策内容上,对TD-SCDMA用户采取单向转网政策,所有的中国移动3G用户都只可转入不可转出,这也体现了政策对TD-SCDMA发展的支持和扶持。
截至目前,天津、海南两地的手机携号转网试点已启动月余,两地的用户转网情况冷热不均,试点地区联通暂时成为携号转网政策最大受益者。从媒体报道透露的数据看,在一个月左右时间内,天津有超过13000名用户转网成功,而海南这一数字尚不足1000。基本都是移动和联通用户双向流动,电信用户无论转出还是转入人次都很少。笔者认为,受益于3G产业链优势和明星终端影响,中国联通现阶段在吸引用户转入方面有比较优势,可能会成为携号转网试验用户转移中最大的赢家。但从财务业绩来看,参加试验的三家运营商恐怕难说有“赢家”。为吸引用户转入,资费水平进一步降低和市场营销费用等运营成本的更快增长将进一步压缩运营商的收入增长空间和盈利能力。大力发展3G业务,增加数据业务创新和在收入中占比,或许是减缓运营商盈利能力下滑趋势的明智选择。
四、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红利上缴比例将提高 中国联通受“豁免”扶持
2007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标志着中国开始正式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当时的电信央企(包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作为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被列入第一类企业,要求上交年度净利润的10%。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三年来,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对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中央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2010年11月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1年起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同时,兼顾中央企业承受能力和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2010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10]392号),明确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提高的具体情况。电信央企仍然属于第一类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由税后利润的10%提高到15%。但是,第一类央企里,三大电信运营商中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赫然在列,唯独缺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集团)。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中国联通集团没有纳入中央企业红利上缴名单,或许和中国联通集团股权结构复杂有关系。中国联通集团是中国唯一一家同时在纽约、香港、上海三地上市的电信运营企业。但是,国资委是中国联通集团绝对控股股东,中国联通集团名列中央企业名单中。作为中央企业,中国联通集团为何缺席上缴红利的央企名单呢?笔者认为,这或许有更深层次的原因。目前,在移动通信市场,中国移动集团处于垄断地位;而在固定电话和宽带市场上,中国电信集团市场份额显著领先。中国联通红利上缴被“豁免”,或许是中央政府对相对弱势的电信运营商——中国联通的一种扶持政策。
五、工信部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2010年8月13日,工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以下简称《划分规定》),同年10月18日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6年10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40号)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划分规定》包括前言、正文和附录三个部分。修订《划分规定》时,在正文部分增加了“电台的技术特性”一章(第二章),以加强对无线电台(站)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同时,《划分规定》对17个频段的无线电业务进行了修订,并在国家划分表中新增了5.286A,5.313A等二十九个国际脚注,对原《划分规定》中的5.55,5.56等一百五十四个国际脚注进行了修订。与此同时,考虑到84-87MHz频段内的广播业务相关使用期限已满,《划分规定》删除了国家脚注CHN9。另外,根据与军队和广电总局的协调结果,《划分规定》增加了CHN26、CHN27、CHN28三个国家脚注,修订了CHN7、CHN11、CHN12、CHN20四个国家脚注。
工信部修订《划分规定》主要原因是适应无线电业务和无线电技术的发展,满足我国各行业、各部门对无线电频率资源的需求,并与《无线电规则》中国际频率划分保持一致。2006年颁布实施的《划分规定》作为无线电管理领域基础性法律文件,对我国合理高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规范无线电设备的管理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无线电业务和无线电技术的发展,2007年召开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07)对ITU《无线电规则》中的国际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反映了当前世界上无线电技术进步的趋势和无线电业务的使用和发展状况,反映了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对无线电频率资源的需求情况。《无线电规则》在各国均具有法规地位,我国已在大会的最后文件上签字。
《划分规定》的公布实施,将有利于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