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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制药财报露馅 去年下半年加大对欣康祺销售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2-03-19  浏览:


  新华制药资金链断裂影响,公司可能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损失不会导致公司2011年净利润较上年度下降50%.


  3月15日,新华制药董秘办工作人员表示,公司与欣康祺终止业务是在公司发现其有资金断裂的迹象时,应该是在2011年底。


  3月14日,新华制药董秘曹长求表示,因担心其他公司也来做财产保全,因此直到3月14日晚才正式对外披露欣康祺资金链断裂的信息。


  对于新华制药延迟信披的问题,3月15日,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表示,新华制药董秘曹长求的说法不能作为公司不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理由,公司延迟披露欣康祺资金链断裂事件严重侵犯了投资者对于此事的知情权。


  而令投资者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年报数据表明,在2011年下半年,新华制药向欣康祺销售商品的金额还在大幅增加。


  受累欣康祺资金链断裂


  2011年下半年销售反增加?


  3月15日,新华制药发布董事会公告称,欣康祺前期经营出现异常,资金链断裂,可能对本公司资金回笼产生较大影响。经统计,截至目前,欣康祺及其关联方尚欠本公司货款总计人民币6073.17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欣康祺经营方式为批发,经营范围为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许可证编号为鲁AA5310011,有效期至2014年8月17日,公司法人代表为徐国营、企业负责人为徐新国。


  资料显示,2009年,欣康祺为新华制药第一大客户,共向新华制药采购18147万元商品,占其营收总额的7.94%;2010年,欣康祺为新华制药第二大客户,共向新华制药采购11039万元商品。但在2010年末,新华制药应收账款前五名单位里并没有欣康祺(第五名为PEPSICOLASALES.DISTRIBUTION欠款金额为609万元,占其营收总额的4.22%.)


  2011年中期,欣康祺为新华制药第五大客户,共向新华制药采购1999.1万元,占其营收总额的1.31%.2011年中期,新华制药应收账款前五名单位里也没有欣康祺(第五名为新华制药寿光有限公司,欠款金额为898.8万元)。


  3月15日,新华制药董秘办工作人员表示,与欣康祺终止业务是在公司发现其有资金断裂的迹象时,应该是在2011年底,目前欣康祺已经停止经营,在2011年上半年公司与欣康祺的业务就已经减少了。


  但公告显示,欣康祺及其关联方欠其货款总计6073.17万元,且欣康祺并未出现在新华制药2011年中报应收账款前五名单位中,所以新华制药2011年下半年向欣康祺销售商品不会少于5174.37万元(6073.17-898.8=5174.37)。


  既然在2011年上半年仅向欣康祺销售了1999.1万元(2010年中期为4314.5万元),销售商品已经大幅减少,为何2011年下半年向其销售商品的金额又大幅增加了呢?


  2011年底已终止往来


  为维护公司利益延迟披露?


  那么,欣康祺作为新华制药主要的药品批发单位,为何突然出现资金链断裂问题呢?


  2011年12月30日,济南市公安局对山东欣康祺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经查,自2010年8月以来,山东欣康祺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新国等人以该公司名义,以与银行合作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需要保证金为由,以2.5%—4%的月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近10亿元。徐新国、徐国营等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案发后潜逃。


  3月15日,山东省经侦总队工作人员表示,上述报道是省公安厅组织刊发的,欣康祺非法集资案件是由济南市经侦支队负责办理的,有关案情的具体情况需要问一下经侦支队。


  济南市经侦支队工作人员则表示,欣康祺非法集资案件是否向媒体进一步公开需根据案情的进展来判断,目前需要先请示领导,所以不便透露。


  而新华制药在董事会公告中表示,在获悉该公司的情况后,公司已及时采取必要法律手段进行财产保全(保全财产的具体价值尚在评估中),并已全面停止与其之间的业务往来。


  那么,新华制药是在何时停止与欣康祺之间的业务往来?


  3月15日,新华制药董事会公告称,受欣康祺资金断裂影响,公司可能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经初步估算,损失不会导致本公司2011年净利润较上年度下降50%.


  新华制药2010年实现净利润为9725.66万元,目前,新华制药并未发布2011年业绩预告.


  显然,新华制药因欣康祺资金断裂而蒙受损失一事还存在以下问题,据新华制药工作人员称,公司在2011年底已终止了与欣康祺的业务往来,山东省公安局也对欣康祺非法集资事件进行了立案,为何新华制药直到2012年3月15日才对此事进行公告呢?


  3月14日,新华制药董秘曹长求表示,因担心其他公司也来做财产保全,因此直到3月14日晚才正式对外披露欣康祺资金链断裂的信息。


  依据曹长求的说法,新华制药延迟披露欣康祺资金链断裂的信息以及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对此,法律人士却有着不同的看法。


  3月15日,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对此事表示,新华制药董秘曹长求的说法不能作为公司不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理由,因为欣康祺资金链断裂不属于涉及国家机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要真实、及时的披露公司的信息,投资者根据公司所披露信息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而新华制药以担心其他公司也来做财产保全为由不对欣康祺资金链断裂事件进行披露是不对的,如果投资者当时购买了股票,又因为此事现在的公告出现亏损,怎么办呢?所以新华制药延迟披露欣康祺资金链断裂事件侵犯了投资者对于此事的知情权。


  而知名证券维权人士宋一欣律师表示,新华制药知道欣康祺资金链断裂事件后,就应该立即披露,不存在任何理由,证券市场最大愿望就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公司所谓的有利于公司利益的说法,未必会有益于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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