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粮食仓库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皖政[2011]115号)以及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建设粮食仓库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先建先补、多建多补,突出重点,奖优罚劣,不搞平均分配。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规划先行、引导为主、突出重点、科学规范”的原则。
(一)规划先行。市、县应根据制定的粮食仓库建设专项规划确定每年具体申报项目。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规划全面完整、设计科学合理、资金计划明确的项目。
(二)引导为主。粮食仓库建设的投入主体是地方政府和企业,建设资金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安排和企业自筹等渠道解决,省级给予定额补助。
(三)突出重点。根据全省粮油储备和仓储现状,重点支持承担政策性粮油储备较为集中、区域规划布局合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
(四)科学规范。专项资金以库点为单位,实施项目库滚动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完善评审制度,推行绩效评价办法,确保资金使用科学规范、安全有效。
第三章 竞争性分配
第五条 项目申报资格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在安徽省内依法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
(二)项目属于粮食主产县单栋仓容不低于5000吨、粮食销区县不低于3000吨的高大平房仓建设。
(三)项目申报单位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项目已经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
(五)项目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六)项目没有享受过国家或省级粮食仓库建设专项资金支持。
第六条 申报项目所需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备案报告书。
(三)签订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复印件。
(四)地方政府投资和企业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安徽省粮食仓库建设补助项目申报情况表》(附后)。
(六)当年拟开工项目需提供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七)已开工项目需提供施工合同复印件、项目形象进度、完成投资额以及施工现场4寸实景图片等资料。
(八)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签章的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第七条 申报工作程序
(一)各市、县粮食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区域规划,制定本年度仓库建设计划,选择确定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粮食仓库建设项目,指导项目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准备工作。
(二)项目单位按第六条规定准备完善项目申报材料,并按照顺序装订,提交至当地粮食、财政部门审核。
(三)各市、县财政、粮食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资料,要认真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确保申报项目的真实可靠,并在《安徽省粮食仓库建设补助项目申报情况表》上加盖公章确认。
(四)各市、县财政、粮食部门必须按省规定的时间,将审核确定的申报项目以正式文件,连同相关附件一并报送至省财政厅、省粮食局,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评审确定项目
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组织专家集中进行项目评审,必要时组织人员到项目单位进行实地核查,评审通过的项目进入省级项目库。
第九条 竞争分配资金
对入库项目实行竞争分配补助资金,在核定的标准分配额的基础上,按竞争系数对市、县进行调节。地方政府直接投入占总投资比例超过30%的,调节系数为0.2;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的调节系数为0.05;上一年度建仓项目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调节系数为0.1;建仓项目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违纪使用专项资金的,调节系数为-0.1。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根据专项资金规模,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安排专项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将预算指标下达至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库支付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并会同当地粮食部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县级报账制。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粮食仓库建设,严禁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弥补办公经费不足等与粮食仓库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按实施计划需跨年度完成或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按规定应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必须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项目建设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施工合同制和监理制。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项目建设地点、仓容等进行调整变更的,必须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粮食、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项目申报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按计划筹措落实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出具审计报告。各市、县粮食、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建设及验收相关资料由市、县粮食部门存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市、县粮食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粮食局将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检查,并实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项目实施管理水平、工程质量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产生的效益等,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筛选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实施项目或未经同意擅自调整项目方案的,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上缴省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一经查实,收回该项目的补助资金,降低该市、县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水平,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市、县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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