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煤炭行业“黄金十年”终结,煤炭价格一路下行,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价差明显缩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倒挂。在这一形势下,重点合同煤和市场煤价格并轨呼声再起,酝酿已久的电煤价格市场化改革再次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
据悉,此次电煤价格并轨的调研在6月底已经展开。7月中旬,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吴吟带队赴煤炭协会调研。随后,电力、煤炭行业座谈会密集召开,电监会、中电联也均就电煤价格并轨公开态度。9月份,国家发改委就电煤价格并轨方案征求各方意见。12月初媒体报道称,电煤价格并轨方案已获国务院批准。12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解除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决定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解除2011年底对电煤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电煤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定价,此举被认为是电煤价格并轨政策出台的铺垫。12月2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自2013年起,取消重点合同,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发展改革委不再下达年度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这意味着电煤价格并轨终落地。
2012年以来电煤价格市场化相关动态
时间 相关动态 2012年7月4日 《中国证券报》消息称,发改委同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能源局、煤炭工业协会先后赴山西、内蒙古等地调研,目的就是为合并电煤价格“双轨制”听取企业和地方部门意见。 2012年7月26日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召开电煤价格并轨座谈会,各发电企业就电煤价格并轨进行了研讨、提出了相关建议,希望由中电联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反映。 2012年8月8日 《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称,国家发改委正在部署研究电煤价格并轨方案,并听取电力、煤炭行业意见,对并轨时机进行判断。 2012年8月15日 《第一财经日报》消息称,国家发改委相关司局会同有关协会正在酝酿电煤价格并轨方案。 2012年9月17日 国家电监会提出,抓住当前市场煤价与重点合同煤价价差显著缩小的契机,适时实行电煤价格并轨,为理顺煤电关系、推进煤炭市场化打下基础。 2012年9月20日 《上海证券报》报道称,国家发改委正在就电煤价格并轨方案征求各方意见。并披露了新方案三大核心内容:一是取消电煤重点合同,用中长期合同取代之,中长期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国家发改委为此将专门出台一个《煤炭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二是中长期合同价由煤电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即国家不设置前置性基础价格,价格由企业自主协商;三是电煤价格改革有一整套方案,除了电煤并轨机制外,铁路运输和电价也有配套措施。 2012年10月26日 《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称,国家发改委向山西、陕西、内蒙等重点产煤省,中煤、神华等重点煤企,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和五大电力集团等企业和部门通报煤炭价格并轨意见,部署相关工作。 2012年10月30日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的《2012年前三季度全国电力供需形势及全年分析预测报告》指出,电煤价格并轨要以深化电价改革和保障铁路运力为先导,完善煤电联动政策,所有电煤重点合同转为中长期合同,大部分市场煤合同转为中长期合同,首次公开表明了电力系统对电煤价格并轨的态度。 2012年11月14日 《第一财经日报》消息称,此前拟定的电煤价格并轨方案,并没有顺利“过关”,相关部门正在进一步修改方案。 2012年11月23日 《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称,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起草的《关于取消重点合同,推进电煤价格并轨》的报告已上报国务院。 2012年12月6日 《中国证券报》报道称,电煤价格并轨方案已获国务院批准,最快将于12月7日下发到相关单位。 2012年12月21日 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解除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决定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解除对电煤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即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电[2011]299号)中对合同电煤价格涨幅和市场交易电煤最高限价的有关规定,电煤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定价。 2012年12月25日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五大改革任务,(一)建立电煤产运需衔接新机制。自2013年起,取消重点合同,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发展改革委不再下达年度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二)加强煤炭市场建设。(三)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四)推进电煤运输市场化改革。(五)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
一、电煤价格市场化改革简要回顾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对煤炭实行国家统购统销,统一定价。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能源管理体系和煤炭订货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煤炭市场和交易模式也开始发生深刻变革,煤炭价格大体经历了一个计划管理、价格双轨制、价格放开、加强价格协调的过程,电煤价格也随之由政府限价逐步实现由市场调节。具体来看:
1978-1992年,我国煤炭市场仍处于以国家计划分配为主的计划经济阶段。这一阶段的基本特征是国家组织煤炭货源,并根据需求和运力情况进行统一分配,对煤炭价格实行统一计划管理。不过,从1984年开始,国家在实行煤炭计划分配的基础上,逐步增加了市场调节的成分。
1993-2003年,煤炭市场逐步向市场化过渡。从1993年开始,煤炭价格逐步放开,并开始形成以市场定价为主的基本格局。但是,由于电力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电力价格由政府核定,为了保障电力生产供应,电煤价格则仍实行限价政策,从而形成“计划煤”与“市场煤”之间的价格“双轨制”。1996年,国家对列入重点计划的电煤,采取政府指导价、建议价或参考价等多种形式定价。2002年,国务院决定对电煤试行市场定价,由煤电双方通过“煤炭订货交易会”协商确定电煤价格,从而进一步放开对电煤价格的计划管制。
2004年-今,煤炭市场化改革继续深化,电煤价格市场化进程加速推进。2004年,国家进一步明确取消电煤政府指导价,煤炭供需双方自主协商订货,电煤价格逐步放开,电煤市场化进程加速推进。为了部分弥补由于煤价上涨造成的电力行业亏损,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底下发《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希望通过价格联动,减少电力企业经营风险,同时进一步扩大电煤的市场化程度。2005年秦皇岛“全国煤炭订货会”易名为“2005年度全国煤炭产运需衔接会”,也体现了政府部门不再直接干预煤、电市场交易行为的意愿。2005年6月初,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改革电煤价格形成机制。2005年12月底,在召开2006年煤炭产运需衔接会之前,发改委宣布全面放开电煤价格。2007年以来,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继续深化,但是政府“无形之手”始终在发挥着作用,由于煤价上涨,发电企业大面积亏损,为了稳定发电用煤价格,保证发电企业的电力生产,2008年、2011年国家又相继下发通知对电煤价格实施临时干预。2012年12月2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电煤价格双轨制2013年正式取消。
二、电煤价格市场化改革势在必行
作为定价模式转换的过渡形式,电煤价格双轨制开辟了在紧张经济环境里进行生产资料价格改革的道路,推动了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把市场机制逐步引入了垄断行业的生产与交换中,促进了煤炭工业的迅速发展。
但是,电煤价格“双轨制”的存在,使得电煤市场计划与市场并存,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及需求的增加,煤炭价格不断攀升,重点电煤和市场煤之间的价差不断拉大,煤电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影响能源的安全、稳定供应和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一方面由于合同煤的存在减少了煤炭企业的利润,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通过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变相涨价行为普遍存在;另一方面,电煤合同兑现率不尽如人意,据资料显示,2008年7月,市场煤价格逼近1000元/吨,而用于发电的重点合同煤价格只有500元/吨,价差达到了500元/吨。而在一般情况下,二者间的价差通常在100元-200元。另外,2011年我国重点电煤合同平均兑现率只有50%。
另外,由于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在资源供给、运力配置和价格水平上存在着明显差异,限制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造成不公平竞争;而较大的价差也为煤电企业管理者进行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研究指出,仅在流通环节,1亿吨煤由鄂尔多斯运到天津港,就能创造出255亿元的寻租空间。因此,电煤市场化改革势在必行。
与此同时,2012年以来,我国煤炭生产保持平稳增长,净进口量继续大幅增加,供给能力不断增强,但受宏观经济低迷等因素影响,煤炭需求不旺,煤炭供需形势出现了近年来少有的宽松局面,导致市场煤炭价格大幅下挫,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价差明显缩小,一些地方还出现倒挂,电力企业经营状况有所改善,改革的条件基本成熟。
三、电煤价格市场化的影响及建议
总体来看,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搞好产运需衔接,对保障电煤稳定供应和电力正常生产,满足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电煤市场化改革将对我国能源行业的市场化改革起到一定示范作用。由于目前我国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是由政府部门审批决定,因此相对于煤炭行业来说,电力行业仍将面对较大经营压力。不过,从长期来看,电煤价格市场化,对煤炭和电力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将产生促进作用,使二者能够根据煤炭的市场价格决定经营战略,以成为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一方面,电煤价格市场化有利于调动煤炭企业积极性,构建全国统一的电煤市场,从根本上促进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电煤长期、稳定的供应;另一方面,电煤价格市场化将增强电力企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激发电力企业市场化运作的积极性;同时电煤市场化也将推动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加快电价市场化步伐。
由于电煤价格市场化涉及到多方利益,为了确保电煤价格市场化顺利实施,政府层面还需继续加快煤电联动机制、运力配置机制等配套措施细则的出台。另外,在煤炭行业方面,还需继续加强对电煤市场的监管。一方面各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对煤炭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类违规设立的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另一方面电煤价格放开后,为避免不合理的煤价上涨造成煤价电价不断上调的恶性循环,还应进一步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工作,特别是电煤价格监测,进一步完善电煤生产经营情况监测制度,建立电煤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在电力行业方面,随着煤电联动政策的继续实施,还需加强对电价的管理及成本监管。
另外,随着重点电煤合同的取消,发电企业也应从长远出发,采取相关措施积极应对。如继续发展煤电一体化项目,提高煤炭自给率,同时要加强内部自产煤的产需对接和购销管理;建立信息平台,做好煤炭市场预测分析,努力降低采购成本;加强对煤炭资源和铁路运力的控制,拓展并稳固产煤大省、大型煤企、中转港口的煤炭供应渠道,进一步加大跨区域调运力度,加强下水煤和海外采购煤的统一管理;以及加大对火电设备的节能技术改造力度,强化厂内燃料管理,进一步降低煤耗等。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相关研究成果《电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