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金政策 >> 发改委资金政策 >> 

节能减排专项

发改委 - 节能减排专项

关于组织推荐国家重点节能技术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3-01-17  浏览:

  发改办环资[2011]1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工信局),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促进“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拟于近期开展《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四批)》的编制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请你们组织筛选、推荐重点节能技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重点节能技术相关要求


  (一)推荐技术范围


  煤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机械、纺织等工业行业,交通运输、建筑、农业、民用及商用等领域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年第36号)、《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9年第24号)、《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0年第33号)已公布或全行业普及率在80%以上的技术不在推荐范围之内。


  (二)推荐技术要求


  推荐技术要求先进适用,能够反映节能技术最新进展;节能潜力大,预期可获得明显的节能效果;应用范围广,在全行业应用前景广阔。


  二、上报要求


  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工信局)、有关行业协会和中央企业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认真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重点节能技术,并按照要求仔细填写重点节能技术推荐表和汇总表(详见附件)。原则上每个单位推荐重点节能技术不超过10项。


  请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工信局)、有关行业协会和中央企业于2011年6月15日前,将推荐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电子版需刻制光盘)各1套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联系人:高岩金明红


  联系电话:010-6850584468505589


  附件:一、重点节能技术推荐汇总表.doc


     二、重点节能技术推荐表


     三、推荐表填写说明.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