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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认定中心专项

发改委 - 工程认定中心专项

关于请组织申报2013年(第20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3-03-25  浏览:

  发改办高技[2013]54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2013年(第20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符合重点认定领域(见附件1)。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编写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2、3、4)。


  二、地方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三、各省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根据相关条件和要求,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每个省市择优推荐申请企业不超过8家,有创新型城市的省市可推荐企业不超过13家,有两个以上创新型城市的省市可推荐企业不超过15家,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省市可推荐企业不超过15家(其中推荐的创新型城市的企业、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企业原则上应不少于5-7家)。


  四、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科技厅联合行文报送我委;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信委(经贸委)的由省级经信委(经贸委)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省级科技厅联合行文报送我委。国家认定和省市认定职能分开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经信委(经贸委)、省级科技厅联合行文报送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报送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六、请于5月15日前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上报我委。


  附件:1、2013年重点认定领域.PDF


     2、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PDF

 
     3、《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PDF


     4、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