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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3-06-06  浏览:

  2013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以下简称草原补奖政策)继续在内蒙古、西藏、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青海、甘肃、四川、云南、宁夏和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含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等13个省区实施。为抓好政策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策实施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规划了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宏伟蓝图。草原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牧民群众最基础的生产生活资料,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促进牧民增收,对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深刻认识实施草原补奖政策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政策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把这项政策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认真做好政策实施的有关工作

 

  各级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草原补奖政策实施工作。

 

  (一)落实超载减畜任务。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已确定的禁牧区域五年一个禁牧周期的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保障禁牧封育成效。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合理确定载畜量,实行草畜平衡管理。先期实施政策的8省区要按照“稳步推进,三年到位”的要求,切实落实超载减畜任务。

 

  (二)推进草原承包到户。各地要加快推进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在保持现有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切实做到应包尽包,坚持草原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规范草原承包合同内容,明确承包经营者落实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义务和责任。实行联户承包的,要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联户成员的草原面积位置和权益责任。

 

  (三)严格保护基本草原。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将纳入草原补奖政策范围的草原划为基本草原,实行县级公告,设立保护标志。把保护基本草原和保护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实施最严格的保护,确保基本草原用途不改变、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四)转变生产经营方式。用足用好绩效考核奖励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补助项目资金,扶持家庭牧场和牧民畜牧业合作组织发展。支持开展牲畜棚圈、人工草地、储草棚等基础设施建设,普及牧草和牲畜优良品种,引导实行牧繁农育的生产经营模式,加强实用技术指导服务,加快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

 

  三、切实加强政策实施的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指导。各地要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组织指导,不断完善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健全禁牧管护和草畜平衡核查机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牧民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认真填报补奖机制管理信息,建立健全政策落实情况信息报送制度。各地印发的配套规章制度要及时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强化绩效评价。农业部、财政部已制定草原补奖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评价考核办法,每年将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考核。各地也要按照农财两部要求加快制定完善绩效评价办法,细化评价措施,明确主体责任,开展绩效评价。组织研究草原补奖政策实施成效,提出完善政策的措施建议。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进一步健全草原监测体系,定期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发布监测信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聘用牧民监督管护员,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草原管护网络。各级草原监理机构要加大对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巡查禁牧区、休牧期的牲畜放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确保补奖机制平稳有效运行。

 

  (四)强化资金监管。各地要严格补奖资金专账管理,年度资金如有结余,要及时上报财政部门,申请结转下年同科目使用,不得自行跨科目调剂或挪作他用。请于6月30日前将2012年和2013年草原补奖政策实施情况、补奖资金结余情况和使用安排计划,以及2012年绩效考核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农业部畜牧业司和财政部农业司。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5月22日

 

  附件:农办财〔2013〕50号.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