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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3-06-07  浏览:

  2013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土壤有机质提升技术推广,鼓励和支持农民实施秸秆还田,改良土壤,培肥地力。农业部、财政部制定了《2013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指导意见》和农业部印发的《2013年土壤有机质提升技术模式概要》要求,根据本区域项目资金及任务(附件1),编制本区域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总体实施方案,选定新增项目县,明确续建项目县。已经实施3年的续建项目县原则上应当调换,新增项目县要符合相应技术推广应用的条件。明确推广应用技术模式、界定实施具体区域和规模,提出组织方式、保障措施和进度安排。同时,各省(区、市)、中央垦区要确定1个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大规模实施县,集中连片示范推广土壤有机质提升技术。新增和续建项目县都要编制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新增项目县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农作物种植情况、实施项目的优势和具备条件、项目实施区域和规模、应用的技术模式、补贴形式、组织方式、保障措施、进度安排等;续建项目县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已取得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组织实施2013年度项目的工作计划。

 

  请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6月9日前,将本省(区、市)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和项目县基本情况汇总表(式样见附件2,一式两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大规模实施县筛选确定情况汇总表(式样见附件3)分别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审核。同时,将你省(区、市)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及项目县基本情况汇总表和项目县具体实施方案的电子文档发送到chenmingquan@agri.gov.cn和dongyan2007@agri.gov.cn。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确定项目实施农场,组织编写实施方案,通过农业部农垦局申报。各项目县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审查,书面文档由省级留存备查。

 

  附件:1.2013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资金及任务分配表

   2.2013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县基本情况汇总表

   3.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大规模实施县筛选确定情况汇总表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5月24日

 

  2013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2013年,农业部、财政部继续组织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大力推进秸秆还田,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根据近几年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情况,结合耕地质量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为依托,通过技术物资补贴方式,鼓励和支持农民应用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技术,促进秸秆等有机肥资源转化利用,减少污染,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升耕地质量。

 

  二、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推广秸秆还田腐熟技术。在南方稻作区,继续推广应用秸秆还田腐熟技术模式。在华北地区,继续推广玉米秸秆还田腐熟技术。其中,机械化水平高的地区,以秸秆机械粉碎施用腐熟剂翻压还田技术模式为主;机械化水平低的地区,以秸秆堆沤腐熟还田技术模式为主。在西北地区,继续结合地膜覆盖推广应用秸秆还田腐熟技术。在东北地区,继续推广应用秸秆集中堆沤、玉米秸秆机械粉碎还田腐熟技术。通过项目实施,项目区秸秆还田率力争达到95%以上,田间地头焚烧秸秆现象基本杜绝,土壤理化性状明显改善,土壤有机质含量稳步提高。同时,减少化肥施用量10%以上。

 

  (二)综合应用地力培肥技术。在山西、辽宁、湖北、广东、四川、甘肃等示范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的省和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等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大、补充耕地数量多、土壤酸化严重的省区,推广应用以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施用调理剂、种植肥田作物等为重点的熟化生土、培肥地力的综合配套技术。通过项目实施,新建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得到提升,新增耕地达到可供耕种的地力水平,土壤严重酸化耕地得到明显改善。

 

  (三)建立绿肥种植示范区。在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内蒙古、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冬闲田比较多、有绿肥种植传统的集中区域继续建立和完善绿肥种植示范区。通过项目实施,项目区大田绿肥鲜草亩产达到1500公斤以上,减少化肥施用量10%以上。

 

  (四)示范推广大豆接种根瘤菌技术。在黑龙江省和黑龙江农垦总局大豆集中产区示范推广大豆接种根瘤菌技术。通过项目实施,项目区氮肥用量减少30%以上。

 

  三、实施条件

 

  按照相对集中连片、突出规模效应、保持项目连续性的原则优化区域布局。要根据当地生产条件和土地经营承包方式,确定重点补贴对象和主推技术模式,遴选2013年项目县。

 

  (一)推广秸秆还田腐熟技术。优先选择高速公路、铁路沿线、机场周边等粮食播种面积大、茬口紧、秸秆禁烧压力大的区域实施,原则上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不少于30万亩,具备当年实施秸秆还田面积10万亩以上的条件。同时,确定3个粮食播种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大户或农民合作组织实施秸秆还田技术推广模式,通过跟踪了解、实地考察,探索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广应用秸秆还田腐熟技术的有效机制和模式。

 

  (二)综合应用地力培肥技术。选择2008年以来新建高标准农田和已评定验收的新补充耕地的集中区域,种植作物主要是粮食等大田农作物。采取措施必须是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施用调理剂、种植肥田作物等两种以上技术综合集成。

 

  (三)建立绿肥种植示范区。在不与粮食等农作物争地、不影响粮食和主要经济作物发展的情况下,选择冬闲田、秋闲田相对比较多、当地有种植绿肥习惯的区域,集中连片示范种植绿肥。

 

  (四)示范推广大豆接种根瘤菌技术。选择大豆种植比较集中、已试验示范根瘤菌接种技术的区域。实施项目县的大豆种植面积不少于20万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在遴选2013年项目县时,要会同财政部门,从农财两部下达的项目任务中选择一种技术模式,确定在1个县大规模实施。大规模实施县遴选采取县级申报、专家评审的方式,申报并参加竞争的县数不得少于5个。确定以秸秆还田腐熟为主推技术的大规模实施县,实施面积在30万亩以上,其中北京、上海、天津市大规模实施县面积放宽到10万亩以上;确定以地力培肥为主推技术的大规模实施县,实施面积在3万亩以上;确定以绿肥种植为主推技术的大规模实施县,实施面积在3万亩以上;确定以示范推广大豆接种根瘤菌为主推技术的大规模实施县,实施面积在20万亩以上。

 

  四、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秸秆还田。对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及农户施用秸秆腐熟剂给予补贴,每亩补贴15元。

 

  (二)地力培肥。对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及农户推广应用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施用调理剂、种植肥田作物等综合集成技术给予补贴,每亩补贴30元。

 

  (三)绿肥种植。对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及农户种植绿肥及接种根瘤菌给予补贴,每亩补贴15元。

 

  (四)大豆接种根瘤菌。对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及农户示范推广大豆接种根瘤菌剂技术给予补贴,每亩补贴5元。

 

  五、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一)项目实施。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基本思路、目标任务、实施区域、主推技术模式、补助对象和标准、组织实施措施等。省级财政部门要将技术指导、试验示范、产品质量检测、效果监测等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同时,省级财政、农业部门和大规模实施县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为大规模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提供必要条件,并在总体实施方案中予以确认。项目县农业、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组织实施等工作。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2013年12月15日前,将组织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整体情况和本年度的项目总结上报农业部、财政部。没有完成当年项目任务的省份,要分析原因,说明理由,研究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编制《2013年土壤有机质提升技术模式概要》,开展省级技术人员培训,统计汇总项目实施效果。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检中心负责秸秆腐熟剂、根瘤菌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国家化肥质检中心(北京)负责土壤调理剂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省级土壤肥料技术推广部门负责制定补贴物资招标办法。在设置招(投)标企业资格条件时,要设置补贴物资在项目区有效性和适宜性方面要求。在招(投)标时,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择优原则,做到每省每类中标产品的生产企业在2家以上,并将中标企业和生产供应补贴物资名册报农业部备案。省级土壤肥料技术推广部门要组织开展对县级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选建一个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大规模实施县,集成示范土壤有机质提升技术模式,以点带面推动耕地质量建设。

 

  项目县农业部门负责编制本区域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实施区域、技术模式、实施面积、补贴数量和补贴物资发放程序。组织乡镇农技推广站对企业供应的补贴物资进行核实、发放、登记造册,以村为单位实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反馈农民意见;开展技术指导服务与培训,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补贴物资;设立5个固定监测点观测技术应用效果、记录相关数据,并根据省级土壤肥料技术推广部门安排开展试验示范工作。

 

  (二)监督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项目组织实施、应用效果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1.实行合同管理。省级农业部门与县级农业部门签订项目合同,明确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的目标任务、技术指标、补贴物资质量标准与发放程序、资金管理以及奖惩措施等。项目县根据补贴物资田间试验示范结果,在省级招标确定的补贴物资中,选择适宜本地的产品,与供货企业签订供货及服务合同,并报省级土壤肥料推广部门备案。

 

  2.加强监督检查。省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县组织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验收考核。农业部、财政部不定期抽查,将验收考核和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重要依据。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在项目执行过程,发现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要求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强化资金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1号)规定,使用项目补贴资金。要切实加强项目预算与财务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4.实施产品质量抽查。省级和项目县农业部门在审查补贴物资投标企业资格时,要查验企业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在项目执行中,省级农业部门对中标企业供应的补贴物资质量进行定期监督抽查。农业部将委托指定的肥料质检机构复核性抽检各省(区、市)及中央垦区招标的补贴物资产品质量。各级地方农业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标企业生产供应的补贴物资质量不合格,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的,要及时将情况反馈给企业,确认后,逐级上报。同时,停止该中标企业供货合同执行,重新选择企业。农业部将定期通报抽检不合格补贴物资产品及生产供应企业名单,通报的企业3年内不得参与项目补贴物资招(投)标;省级农业部门督促项目县按供货及服务合同对生产供应不合格补贴物资产品企业进行处罚。

 

  附件:农办财〔2013〕55号.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