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经委(商务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考核本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沪财企〔2010〕67号),现就做好2012年度上海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12年度上海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资助的项目。
二、验收部门
(一)市级企业申报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竣工验收;
(二)区县企业申报的项目,由区县经委(商务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三、验收内容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内容是否按照签订的项目管理合同执行。
(二)生产性项目的试生产情况及服务性项目的试运营情况是否正常,能否达到预期目标。
(三)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是否合规。
(四)项目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有效,并按规定归档。
四、验收程序
(一)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竣工验收部门报送项目竣工验收材料(见附件1);
(二)竣工验收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后2个月内,组织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由竣工验收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应不少于3名。
(三)验收组应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实地查看和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情况的介绍,询问相关问题,查阅项目财务凭证及相关资料,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书(见附件2)。
(四)项目竣工验收后,区县经委(商务委)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意见书以及项目竣工验收材料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2012年度上海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项目建设单位如不能按时申请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部门同意,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整改后应当进行二次验收。
(四)项目总投资调减比例超过10%(含)的,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按同比例调减补助资金并上缴市级财政;项目总投资调减比例超过35%(含)的,应将全部补助资金上缴市级财政。
(五)项目验收所发生的相关专家评审费用,在地方特色产业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经费中列支。
六、联系方式
(一)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联系人:徐明江
联系电话:64225397
(二)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赵梅芳
联系电话:64220832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