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大兴安岭农场局、有关盟市农垦主管部门(贫困农牧场):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垦扶贫资金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垦〔2013〕33号号)文件精神,对2010--2012年实施的全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范围包括各贫困农场2010-2012年实施的全部财政扶贫资金项目。
二、检查依据
《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9号令)、《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财发〔2003〕38号)、《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农办计〔2005〕86号)、《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347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内财农〔2008〕664号)以及批复的项目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等。
三、检查内容
(一)计划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实施内容是否与批复的项目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内容相符。
(二)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以及项目单位责任、招投标、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落实情况。
(三)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包括验收形式及评价、竣工后移交手续及使用期管护情况、扶贫效益情况等。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资金到位(含配套资金)、使用和管理、概算控制、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五)项目组织实施中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四、检查方式和要求
首先有关贫困农牧场进行自查,我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农业部农垦局将在8月份委托专业机构对部分垦区的贫困农场进行抽查。请贫困农场于6月26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至内蒙古农牧业厅农管局。
五、其他要求
各盟市农垦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严格检查程序和工作纪律,做到检查项目不走过场、检查内容不漏项;检查人员认真负责,严谨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要弄清原因、明确责任,并提出有效整改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