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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3-10-09  浏览:

  闽发改投资〔2013〕826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中央单位(企业)驻闽机构:


  为进一步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我委制定了《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9月30日


  
  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以及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发[2012]17号)和《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10]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办理。


  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10]97号)要求,在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由规划、国土、海洋、林业、环保、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相关事项时,同步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进行审核。


  第三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


  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可能采取极端行为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和一般群体性事件,或者可能采取过激行为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不存在极端或过激行为等隐患,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四条 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对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深入了解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环境状况和社会历史背景,充分征询项目建设地点周边群众尤其是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诉求,客观预测、综合评判项目建设在政策规划、征地拆迁补偿、移民安置、生态环境影响等主要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具体方案措施,以及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其内容深度和格式参照本办法附件1要求;情况较简单、外部性影响很小、社会稳定风险很低的项目,在编写具体分析篇章时可对附件1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简化。


  第五条 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内容深度和格式参照本办法附件2要求。


  评估主体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单位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但受委托的咨询机构不得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咨询机构为同一机构。


  第六条 评估主体认为项目情况较简单、外部性影响较小、社会稳定风险较低,经报指定评估主体的单位同意后,可对评估程序和内容进行适当简化,通过查找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制定并落实风险化解和控制措施,提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评估意见表的主要内容和格式参照本办法附件3要求。


  第七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省有关单位和中央单位(企业)驻闽机构在向省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评估主体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意见表)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意见表)。


  第八条 省投资主管部门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情况在咨询评估委托书中要求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或意见表)提出咨询意见,但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与受委托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或评估的单位为同一机构。


  第九条 评估主体提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意见表)和咨询机构提出的咨询意见,是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核报省政府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意见表)或咨询意见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中风险的,省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核报;存在低风险且有可靠防控措施的,省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核准或核报,并应在批复文件中对有关方面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


  第十条 省投资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作出批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省投资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项目单位、咨询机构、评估主体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分析、评估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省投资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自2013年10月1日起,省投资主管部门受理的申报项目执行本办法。

  附件1: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内容深度要求.doc

  附件2: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内容深度要求.doc

  附件3: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