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经信运行〔2013〕28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各终端燃气供应公司:
为缓解我市部分地区由于冬季天然气供应的矛盾,根据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3年建设LNG装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经信发〔2013〕82号)要求,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决定开展2013年建设LNG装置利用LNG(液化天然气)补充冬季供应不足专项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3年9月27日-2013年10月23日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LNG装置的必要性及社会效益分析;
5.建设LNG装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报方式
由企业向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委进行申报,经区县经济信息委初审合格后转报市经济信息委。
四、有关要求
1.建设LNG装置并利用LNG补充管道气源不足,是提高自主调峰能力、解决部分地区管输瓶颈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燃气主管部门、终端燃气供应公司要高度重视建设和申报工作,用好支持政策,切实保证民生用气的正常需求。
2.申报企业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不得隐瞒欺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将取消企业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区县经济信息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要严格把关审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各企业必须按要求及时进行申报,逾期申报的市经济信息委将不予受理。在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需提供电子文档,其中,纸质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电子文档一份。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市经信委经济运行局 李 全
联系电话:63899513 13638389816
传 真:63899506
邮 箱:scfx2008@163.com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2013年9月27日
2013年建设LNG装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应对我市冬季或管道输送能力造成天然气供应紧张的问题,提高城市燃气保障水平,鼓励企业通过建设LNG(液化天然气)装置利用LNG补充管道供气不足,市政府同意在2013年电力电煤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目前管输能力不足、冬季城市燃气保障特别困难地区建设LNG装置的专项补贴。经与市财政局会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天然气供应终端公司本着自愿的原则,均可申报建设LNG装置财政资金补助项目。
二、补贴资金及标准
本专项资金控制在1100万元内。按装置建设费用的50%予以补贴,单套装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属于本市范围内的燃气供应终端公司及其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二)企业建设LNG装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企业概况,建设LNG装置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预算及工期安排,项目的社会效益评估。
(三)申请报告。
四、评审程序
(一)申报:在“市经济信息委公众网”上公布申报信息,由企业按照申报条件向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委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为申报信息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
(二)初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燃气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项目真实性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评审:由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标准另行制定)。
(四)审查:专家评审结束后,由市经济信息委主任办公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项目进行再次审查,并提出审查的最终意见。
(五)公示及拨付:对经审查合格的项目,在“市经济信息委公众网”上公示五天并无异议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凭项目建设资金决算报告,由市财政局按补贴标准一次性拔付。
五、其他
(一)申报企业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追缴全部所得,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获得项目补贴资金的企业有义务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三)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