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科学公正的天然气管输定价体系和保持合理的运价水平是吸引管道建设投资、维护用户正当权益、保证管道正常运营和保障天然气供应安全的重要措施。“十五”期间,我国陆续实施西气东输、忠武线、陕京二线等一批重大天然气管道工程,业内一度掀起了管输定价问题研究的热潮。特别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牵头、中石油参加的西气东输价格研究课题组,系统调研了欧美国家天然气管输定价的发展历程和经验做法,详细介绍了欧美国家普遍推行的“两部制”管输定价模式及其优点,形成了系列研究成果。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至今并未真正实行“两部制”管输定价。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特别是油气行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进程推进,天然气生产、运输和下游销售利用逐步分离、天然气管道向第三方提供无歧视性准入服务的趋势难以避免。笔者认为,面对我国天然气发展的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重新审视分析我国现行管输定价模式存在的问题,认真关注、厘清、分析并处理好“两部制”管输定价模式涉及的相关重点问题,加快推进建立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两部制”管输定价体系,对促进我国天然气加大开发利用、加快管道建设和保障国内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的历史沿革
我国于1964年开始制定并出台天然气管输费标准,当时执行23元/千立方米的统一费率。随着供气规模扩大、市场区域拓展和管输距离增加,1976年制定了按照天然气输送距离收取管输费的费率标准。此后,根据不同用户的用气特点、价格承受能力,以及天然气管道投资、成本和运营的实际盈亏情况,国家又多次调整管输费的费率标准,逐步形成了在气田附近及周边(如川渝地区)按管道运输距离收费的“老线老价”管输费费率标准。
表1 1964-2010年我国管输费费率基本情况表 单位:元/千立方米
年份 管输费率 批准部门 批准文号 颁布日期 备注 (元/103m3) 1964 23 石油工业部 (64)油财成发067号(64)冶财第734号 1964年2月6日 冶金工业部 1976 <50km:30; 石油化学工业部 (76)油化财劳字第1356号 1976年12月20日 50-100km:35; 101-200km:40 1977 201-300km:50 石油化学工业部 (77)油化财劳字1213号 1977年10月6日 1979 50 石油工业部 (79)油财278号 1979年4月2日 地方优惠价:20-35 1991 53 国家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1991)价费字108号 1991年3月14日 1997 <50km:36; 国家计划委员会 计电(97)34号 1997年3月14日 51-100km:41 101-200km:47 201-250km:58 251-300km:63 301-350km:68 351-400km:74 401-450km:79 451-500km:85 2010 <50km:116;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改价格(2010)789号 2010年4月15日 51-100km:121 101-200km:127 201-250km:138 251-300km:143 301-350km:148 351-400km:154 401-450km:159 451-500km:165
表2 部分“一部制”的“新线新价”管输费费率表 1984年我国实行“利改税”、“拨改贷”政策后,国家在继续实行“老线老价”管输费价格政策的同时,对于部分利用银行贷款新建的天然气管道,按照保障合理投资收益及“新线新价”、“一线一价”的原则逐条管线核定管输费,如上世纪80-90年代建设的中沧线、中开线、鄯乌线,以及2000年后建设的西气东输、涩宁兰线、川气东送和榆济线等管道,都是逐线核定管输费。这些新建管道的显著特点是,对用户“输气收费、不输气不收费”,没有将管输费进一步细分为管输容量费和管输使用费,业内将这种管输定价模式称为“一部制”管输定价。 表3 忠武线管道“两部制”管输费费率表 表4 陕京二线“两部制”管输费费率表管道名称 管道起点和末点 平均管输费 批准部门 备注 (元/m3) 西气东输 新疆轮南-上海 0.79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川气东送 四川达州-上海 0.55 国家计委 涩宁兰线 青海涩北-甘肃兰州 0.2 国家计委 榆济线 陕西榆林-山东济南 0.38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沧线 中原油田-河北沧州 0.09 国家计委 中开线 中原油田-河南开封 0.12 国家计委 项目 管输费(元/立方米) 连续供气用户 可中断用户 平均 管道容量费率 管道使用费率 最小费率 最大费率 主干线 0.226 0.108 0.108 0.331 0.4 支线 0.226 0.198 0.198 0.424 0.49 全线平均 0.2266 157 0.157 0.383 0.449 省价 管输费(元/立方米) 连续供气用户 可中断用户 平均 管道容量费率 管道使用费率 最小费率 最大费率 陕西省(神木) 0.073 0.07 0.07 0.143 0.12 山西省 0.073 0.136 0.136 0.209 0.31 山东省 0.073 0.222 0.222 0.295 0.4 河北省 0.073 0.233 0.233 0.306 0.42 北京市 0.073 0.268 0.268 0.341 0.45 天津市 0.073 0.3 0.3 0.373 0.48 全线平均 0.073 0.241 0.241 0.314 0.42
2000年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企业和研究机构对国外天然气管输费定价原则、思路、方法和费率构成进行了大量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二部制”管输费定价思路,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关于忠县——武汉输气管道工程天然气价格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2971号)和《关于陕京管道输气系统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81号)中,对忠武线、陕京线系统(包括2000年前建成投产的陕京一线和2005年建成投产的陕京二线)既核定了“一部制”模式下的综合管输费,也核定了“两部制”模式下的管输容量费和管输使用费,并明确提出分别自忠武线、陕京二线管道投产通气后一年开始执行“两部制”模式。
但这两条管道建成投产后,实际上一直按照“一部制”模式下的综合管输费执行。此后至今,“两部制”管输定价的推行工作在我国始终未果,业界对其关注也日渐趋冷。
2013年6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将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管道运输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1246号文件发布后,有关省区市陆续出台了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实施细则。根据1246号文件精神和各地陆续出台的实施细则,跨省区管输费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省内管输费由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至此,在我国存续了数十年的“老线老价”管输定价实际上已不复存在,但针对跨省管道制定并执行的“一部制”管输费仍然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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