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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4-08-15  浏览:


  为进一步增强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保障和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