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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4年中关村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4-06-17  浏览:

  中科园发〔2014〕29号


  中关村示范区各分园管委会,各企业、服务机构、产业联盟:


  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3〕43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中关村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正式启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4年6月16日至8月16日(节假日除外)集中申报专利、技术标准、商标项目资金支持,逾期不予受理。


  购买科技中介服务项目不受上述时间限制,采取“全年受理,当年发生项目(以相关报告、认证证书、知识产权发文日期为准)当年申报”的方式。


  二、申报范围


  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发生的专利、技术标准、商标和购买科技中介服务项目。


  (一)专利


  支持企业获得国际发明专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获得中国专利奖、实现发明专利授权零突破等。其中《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支持的“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和重点示范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项目和第十条支持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升服务水平”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另行发布。


  (二)技术标准


  支持企业或产业联盟主导制定技术标准,支持标准化试点企业和试点联盟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参加或组织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等。


  (三)商标


  支持企业国际国内商标注册、获得驰名或著名商标,支持商标示范和试点单位开展商标战略规划、预警和运营等工作。其中《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支持的“商标示范和试点单位”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另行发布。


  (四)购买科技中介服务


  支持企业购买信用、认证、知识产权评估、技术转移和法律等高端科技中介服务。


  三、支持主体


  以《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及相关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报材料


  (一)企业或产业联盟基本情况表、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申报购买中介服务支持项目除外)


  (二)专项材料(根据不同类型、不同主体、不同项目所需提交的特定材料)


  1.专利


  (1)申报《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提交《中关村专利资金申报表(企业)》,另外:


  ①申报国外发明专利资金支持的,提供国内专利申报受理通知书和进入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若进入相应国家阶段时还没有得到公开的申请,需要在初审时验证原件;


  ②申报中国专利奖相关支持的,提供相应的获奖证书。


  (2)申报《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资金支持的服务机构需提交《中关村专利资金申报表(服务机构)》。


  2.技术标准


  申报《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资金支持的企业或产业联盟需提交《中关村技术标准资金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1)申报国际标准提案(立项)或国际标准公布的证明材料包括:①被国际标准组织接受的提案稿或国际标准正式公布文本;②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单位证明。


  (2)申报国家或行业标准公布的证明材料包括:①标准正式文本;②项目被批准立项和标准公布公告正式文件(复印件),行业标准还需提交标准备案公告正式文件(复印件)。


  (3)申报承担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证明材料包括:①申报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需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申报单位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秘书处的正式文件(复印件);②申报承担国家或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需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申报单位承担国家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正式文件(复印件)。


  (4)申报人员担任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相关职务的证明材料包括:①申报人员担任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相关职务的需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申报人员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的正式文件(复印件);②申报人员担任国家或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相关职务的需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申报人员担任国家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正式文件(复印件);③任职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


  (5)申报出国参加、国内参加或在北京组织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的证明材料包括:①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正式邀请文件(复印件)或在京组织承办国际标准化会议的证明文件;②参加及承办国际标准化会议证明。


  3.商标


  申报《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提交:


  (1)《中关村商标资金申报表》;


  (2)商标注册或认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4.购买科技中介服务


  申报《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提交:


  (1)服务协议(合同)复印件;


  (2)发票复印件;


  (3)进账单或汇款单复印件;


  (4)根据购买不同的中介服务提供相应的报告、证书复印件等其他资料(详见www.ecpa.org.cn中“办事指南––中介资金”)。


  五、提交材料形式


  申报专利、标准、商标支持项目(申报购买中介服务支持项目除外)所提交的材料要求:


  (一)企业或产业联盟基本情况表、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


  纸件:需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电子件:需同时提供上述材料电子件备份,文件夹以“XX(单位名称)基本材料”命名。


  (二)专项材料


  纸件:需提供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按照专利、标准、商标三种类型申报材料分别装订成册,每个类型文件装订顺序以本通知第四部分所述文件顺序为准)。


  电子件:需提供上述材料电子件备份。每个类型文件单独一个文件夹存放,分别以“XX(单位名称)专利专项材料”“XX(单位名称)技术标准专项材料”“XX(单位名称)商标专项材料”命名,同一公司上述三种电子件材料打包以“XX(单位名称)专项材料”命名并提交。


  纸件和电子件材料里文件的排放顺序应保持一致。


  六、申报流程


  (一)申报与受理


  申报专利、标准、商标项目支持的企业将纸件及电子件申报材料送至所属分园管委会进行形式审查,分园管委会将通过形式审查的纸件及电子件申报材料汇总至中关村管委会创新处;服务机构、联盟直接将纸件及电子件申报材料报送至中关村管委会创新处审查。


  申报科技中介服务项目支持的企业须登录中关村信用促进会网站(www.ecpa.org.cn––办事指南––中介资金)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受理:企业网上填写申报表,按提示上传相关原件的扫描件;待网上审核通过后,将网页申报表及上传文件全部打印一式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装订成册,报送至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未报送纸件材料的网上申报视为无效申报。


  (二)审查


  中关村管委会按照专利、标准、商标和中介服务四个类型分别委托专业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中关村管委会创新处对通过审查的材料进行复审,形成初步支持方案并报请中关村管委会主任专题会审议,确定最终支持名单。


  (三)公布


  最终支持名单将在中关村管委会网站(www.zgc.gov.cn)公布。


  七、资金拨付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向获得支持的企业、服务机构、产业联盟拨付资金。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中关村管委会创新处负责该支持资金的管理工作。创新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为:


  (一)专利专项


  联系人:孙婷婷;联系电话:88828919。


  (二)标准专项


  联系人:田峥;联系电话:88828912。


  (三)商标专项


  联系人:韩冰;联系电话:88828917。


  (四)中介服务专项


  联系人:秦琳;联系电话:88828918。


  专利、标准、商标、中介服务四个专项资金的咨询服务机构为:


  (一)专利专项


  受托机构: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www.zgcip.org.cn);联系人:王津京、熊瑛;联系电话:82355785,82356358–261。


  (二)标准专项


  受托机构:中关村标准创新服务中心(http://zgc.capital–std.com/zgc);联系人:肖莹、苏静梅;联系电话:82488796,82486487–807、823。


  (三)商标专项


  受托机构:中国技术交易所(http://www.ctex.cn/);联系人:范乐媛、张宁;联系电话:62679606,62679608。


  (四)中介服务专项


  受托机构: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www.ecpa.org.cn);联系人:徐兴华;联系电话:82888681。


  附件:


  1.企业或联盟基本情况表


  2.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


  3.中关村专利资金申报表(企业)


  4.中关村专利资金申报表(服务机构)


  5.中关村技术标准资金申报表


  6.中关村商标资金申报表


  7.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3〕43号)


  8.各分园区受理人员联系方式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6月13日


  附件下载请查看中关村管委会网站,


  链接:http://www.zgc.gov.cn/dt/tzgg/9497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