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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资金政策

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4-07-14  浏览:
  辽财预〔2014〕0370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4年6月27日
 
 
  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0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1〕696号)有关规定,为推动我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规范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以下原则安排和使用:
 
 
  1.统筹兼顾的原则。专项资金统筹支持省本级、各地区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保障实现国家和省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工作目标。
 
 
  2.鼓励先进的原则。对省直部门、各市的工作经费补助,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量和年度工作考核结果挂钩,对工作开展积极主动、富有成效,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在经费分配上予以倾斜。
 
 
  3.注重绩效的原则。专项资金纳入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4.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全部公开,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1.省财政厅开展绩效目标编制与审核、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再评价等工作中发生的聘请专家及中介机构费用支出。
 
 
  2.对省直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予以经费补助。
 
 
  3.对各地区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予以经费补助。
 
 
  4.省财政厅组织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会议、培训及开展宣传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5.省财政厅组织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以及开展调研发生的费用支出。
 
 
  6.其他与推进全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的必要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办法。
 
 
  1.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省本级和全省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发生的聘请专家及中介机构费用支出,会议、培训、宣传支出,课题研究以及调研支出等,在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支出水平的前提下,根据实际费用发生额据实安排。
 
 
  2.对省直部门和各地区的经费补助,主要依据各部门、各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量测算数和预算绩效管理年度考核结果两项因素,参考日常工作等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第三章资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下达省直各部门和各地区的绩效管理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的支出,严禁截留、挪用。
 
 
  第七条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要求,做好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下下达专项资金的文件应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预算年度结束1个月之内,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局应将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预算编制阶段编制年度绩效目标,执行中实行绩效监控,年度结束后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中如发现骗取、截留和挪用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