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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资金政策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资金管理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4-08-08  浏览:
  湘发改赈[2014]782号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发改委(局)、财政局:
 
 
  为深入实施湘西地区开发战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湘西开发支持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政策扶持和引导作用,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条件
 
 
  1、产业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符合用地政策、城市建设规划和环保等建设条件。
 
 
  (2)项目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较高的投入产出比,有利于当地经济增长、财政增效和城乡居民增收,有利于发挥当地资源优势,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3)属于当地主导产业及其产业链项目,特别是能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的生态文化旅游、农林产品精深加工、边贸物流、生物医药及科技含量高的优势工业等项目。
 
 
  (4)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农林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少数民族自治地区项目可适当放宽)。
 
 
  (5)项目管理比较规范,各项制度健全,社会信誉良好,项目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无违法违规行为。
 
 
  (6)高污染、高耗能、国家禁止类和限制类、产能过剩行业扩能类、矿产开采及粗加工类项目不得申报。
 
 
  2、产业园区及园区基础设施项目申报条件
 
 
  (1)必须是县级以上产业园区,园区现有基础和发展来势较好,产出效益高、上缴税收多、安排就业量大、带动作用强,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大、能源消耗低、环境保护好、形成一定规模和产业特色,管理机构健全,服务体系完善且运作规范。
 
 
  (2)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园区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标准化厂房,园区道路,垃圾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工人宿舍楼或工人廉租房,能量系统优化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等重点节能工程,产业研发中心、公共采购中心、公共结算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
 
 
  (3)为产业园区提供服务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作为商品房开发的建设项目不予支持。
 
 
  3、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条件
 
 
  根据湘西地区产业发展需要,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为重点支持产业提升、产业融合、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品牌建设等领域的项目。引导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为:
 
 
  (1)项目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且符合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相关规划、行业准入条件。
 
 
  (2)项目建成后效益好,技术含量高,比较优势突出,带动、示范作用强。
 
 
  (3)已列入相关规划并已开工的在建项目或已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
 
 
  (4)已获得国家和省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
 
 
  (二)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1、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并向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审核。县(市、区)、市(州)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格及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申报资料齐备的项目由市(州)发改委汇总行文报省发改委。
 
 
  3、现场考察。省发改委商省财政厅组织考察组赴项目现场考察。
 
 
  4、专家评审。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以及项目业主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评审。
 
 
  5、网上公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拟支持的项目方案,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网站公示。
 
 
  6、领导审定。根据公示情况,项目名单报省湘西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三)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业主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含前两年度资产负债表、银行信用等级等)。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市场分析、效益分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及项目进展情况。产业园区及基础设施项目还需附建设规划等资料。
 
 
  (3)项目批复文件(含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用地预审意见等批文,环评批复等),申报项目名称应与项目批复文件一致。
 
 
  (4)项目区位图(按百度地图分辨率达200米的标准制作),总平面布置图和立体效果图,项目建设现状照片。
 
 
  (5)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2、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除上述资料外,还须填报《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表》。
 
 
  (四)项目建设管理
 
 
  1、项目变更
 
 
  湘西开发支持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湘西地区开发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由于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的原因,需要变更项目名称,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的,应由该项目原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发文确认,并报省发改委(湘西办)备案;项目业主更名的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及证照等资料,报省发改委(湘西办)备案;项目业主变更的,必须报省发改委(湘西办)批准。
 
 
  2、项目管理
 
 
  (1)湘西开发支持项目必须报当地统计部门建档入库,项目单位应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如实填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
 
 
  (2)各级发改部门要认真填制《湘西地区开发省规划项目建设进度表》,由市州发改委(湘西办)分别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汇总上报省发改委(湘西办)。项目投资完成相关指标数据要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中的统计部门数据一致。
 
 
  (3)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施工现场安装项目建设情况公示牌;各级发改部门应建立台账,按季度对项目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至少每半年赴项目现场检查一次,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准确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帮助项目单位及时解决问题。在项目竣工时,县(市、区)发改部门要组织开展自查验收,将有关验收资料报省发改委(湘西办)审查。省发改委(湘西办)不定期组织项目建设情况现场检查。
 
 
  (4)对项目建设进展快、效益明显、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州)、县(市、区),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二、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一)贴息资金管理
 
 
  1、贴息范围
 
 
  (1)已纳入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可以申报贴息(含银行出具证明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流动资金贷款),申报贴息的贷款总额不能超过项目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80%。申报贴息的贷款必须能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查询。考虑到湘西地区融资难的实际情况,以下贷款可酌情给予贴息:
 
 
  ①企业法人代表以个人资产名义抵押并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
 
 
  ②项目单位的母公司贷款,转借给项目单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并支付利息的贷款。
 
 
  ③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认可的其它特殊情况贷款。
 
 
  (2)下列情况贷款不予贴息:
 
 
  ①其它非金融机构给企业转借款。
 
 
  ②项目单位除法人代表外其它股东个人贷款。
 
 
  ③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流动资金贷款。
 
 
  ④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⑤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国家或省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同一笔贷款。
 
 
  2、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程序
 
 
  (1)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单位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申报贴息资金的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发改、财政部门报送申请贴息相关资料。
 
 
  (2)县(市、区)审查。县(市、区)发改、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格及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认真核查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清单的原件等相关支付资料,并现场核查有关内容,审核后报市(州)发改、财政部门。
 
 
  (3)市(州)审核。市(州)发改、财政部门对县(市、区)所报送的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并现场抽查有关内容,将符合条件的贴息项目联合行文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4)省审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共同确定审核结果,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具体项目逐个核定并联合下达贴息资金计划。
 
 
  3、申报贴息资料要求
 
 
  按要求填制《湘西地区开发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申报表》或《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园区贴息资金申报表》,并附下列资料:
 
 
  (1)通过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签章确认的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清单复印件。
 
 
  (2)其他渠道贷款用于项目建设的,必须附该项贷款进入项目建设专门账户的资金流向凭证和支付项目建设的资金凭证。
 
 
  (3)当地统计部门出具的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并加盖统计部门公章。该表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统计数据应与市县发改部门填制的《湘西地区开发产业项目建设进度表》中的数据一致,并作为省里审核支持项目固定投资完成额的主要依据。
 
 
  (4)项目投资完成相关资料,如项目征地面积、拆迁工程量、土建工程量、设备采购量以及主要的合同、大额款项支付发票凭证等,这些凭证资料应能证明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
 
 
  (5)申报材料应按项目分别列示,不得打捆上报。项目贷款为打捆贷款的,应详细列清该项目具体使用的贷款金额。
 
 
  4、贴息核算原则
 
 
  根据年度贴息资金规模,对同类项目按统一的贴息比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额,对不同类型项目采用不同的贴息比率,对贴息额少的项目实行全额贴息,对贴息额较大的项目实行限额贴息。
 
 
  (二)引导资金的安排
 
 
  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一次性安排。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依据引导资金项目的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结果,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引导资金规模,制定引导资金安排方案,报省湘西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引导资金安排计划。
 
 
  (三)资金的拨付
 
 
  1、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国库拨付到市州或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再通过市县财政部门拨付到相关项目单位。
 
 
  2、相关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湘西地区开发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应迅速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在15个工作日内商发改部门将资金足额拨付,并将资金拨付情况分别报省财政厅经建处和省发改委(湘西办)。
 
 
  3、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将其用于平衡当年财力或改变其用途。
 
 
  三、进一步落实项目和资金监管责任
 
 
  (一)项目单位申报贴息支持的贷款资金必须通过清晰可查的渠道全部集中到项目单位的项目建设专门账户,且一直用于项目建设,或直接用于支付该项目某项工程的建设资金,凡发现有中途抽走贷款资金的,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取消该项目的贴息资格,并收回贴息资金。
 
 
  (二)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或收回财政贴息资金和引导资金,取消该项目单位申报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格2—5年,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贷款贴息和引导资金的;
 
 
  (2)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贷款贴息和引导资金的;
 
 
  (3)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4)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行为。
 
 
  (三)各级发改、财政部门应严把审核关,若推荐上报的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负有审查责任的项目所在地发改、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减少项目所在县(市、区或市本级)下一轮项目申报名额和引导资金安排额度;情节严重的,停止所在县(市、区或市本级)申报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格2年。
 
 
  (四)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检查,对延期拨付、挤占挪用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部门予以通报,并减少或暂停对该地区资金的安排与拨付,或通过预算体制扣回所拨资金。
 
 
  各级发改、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好本通知精神,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把湘西地区开发各环节、各步骤的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要进一步加大项目建设推进力度,加强项目调度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湘西地区开发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
 
 
  201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