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津科财〔2013〕085号),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市科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2014年8月12日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津科财〔2013〕085号),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鼓励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贷款支持的企业必须是经天津市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贷款包括:银行为企业发放的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取得的贷款;企业以股权作为质押取得的贷款;企业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取得的贷款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贷款损失是指银行以信用贷款方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因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本金,造成的贷款净损失。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弥补贷款净损失的补偿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
第六条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户管理,预先存入在合作银行开设的专户。
第七条合作银行对风险补偿金应匹配不低于15倍的贷款授信额度。该贷款授信额度内的企业单笔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
第八条有条件的区县应与市级风险补偿金按照1:1的比例匹配设立区县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并承担相应的代偿责任。风险补偿金单笔保证金的最高额度为1000万元。同一合作银行内,每笔风险补偿金互不代偿。
第九条对匹配风险补偿金的区县,企业信用贷款发生的贷款损失,由市风险补偿金、区县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按照4:4:2的比例承担。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科技、财政部门作为风险补偿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金的计划审批和监督,并指定专门管理机构(简称“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风险补偿金的合作银行应向市科委、市财政局提交合作方案等相关材料,经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与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信用贷款支持的企业需由所属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由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合作银行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放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企业数量的85%,并于4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同时,合作银行将信用贷款企业名录报送市科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信用贷款发生风险后,由银行进行清收。经确认无法偿还的实际损失,经市科委、市财政局批准,由管理机构与银行按照协议约定进入代偿程序。
第十四条银行负责违约贷款的追偿,并按代偿比例退还至专项资金账户内,循环使用。
第十五条由风险补偿金支付的贷款损失,经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由管理机构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六条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补偿的信用贷款损失,不再纳入我市信用贷款补偿范围。
第十七条科技企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利用不法手段骗取贷款资金或故意违约。一经发现,合作银行和管理机构有权提前中止并追讨企业的贷款。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