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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指南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申报指南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4-08-1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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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四章第四章申报
  第五章第五章评审
  第六章第六章异议及处理
  第七章第七章授奖
  第八章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纺织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纺织科技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纺织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纺织工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纺织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涉。
  第五条纺织科技奖授予在推进纺织行业科技进步,提高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在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纺织科技奖的申报人。
  第六条纺织科技奖是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授予单位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称纺织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纺织科技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为纺织科技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科技发展部,负责纺织科技奖的组织、管理、评审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纺织科技奖的奖励范围:应用于纺织行业的基础研究成果;原创的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等成果;推广、采用已有先进科学技术的成果;技术标准、计量及科学管理等方面的成果。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报纺织科技奖。
  第十条纺织科技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四等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对个别特别重大的项目,人数可适当增加。
  第十一条纺织科技奖授奖等级根据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及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具有原创技术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对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纺织行业的发展、宏观决策产生重大的影响和贡献,在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或对技术进步具有显著的指导作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纺织行业的发展、宏观决策产生较大的影响和贡献,在行业中得到较大范围的应用或对技术进步具有明显的指导作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三)三等奖:在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对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纺织行业的发展、宏观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和贡献,在行业中得到一定范围的应用或对技术进步具有较大的指导作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四)四等奖:接近三等奖水平或在某一方面较突出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纺织科技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纺织科技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纺织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纺织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纺织科技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纺织科技奖励委员会委员25人左右。主任委员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会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3-5人,秘书长1人。纺织科技奖励委员会委员由专家、学者、行业协会领导和知名企业家组成。委员人选由纺织科技奖励办公室提出,报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批准。纺织科技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十四条纺织科技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纺织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纺织科技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纺织科技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纺织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纺织科技奖励办公室主任担任。纺织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纺织科技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申报项目的情况,从纺织科技专家库中遴选聘任。
  第十六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纺织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可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评审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纺织科技奖励办公室认定。评审组成员实行轮换制,每年轮换1/3-1/2。
  第十七条纺织科技奖的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申报
  第十八条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中国公民均可申报纺织科技奖,申报时应按规定填写由纺织科技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必要证明或评价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纺织科技奖励办公室提交申报书及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纺织科技奖申报单位应当是项目研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纺织科技奖申报项目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二)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三)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应用基础性研究和软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二条纺织科技奖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新性突出:在基础研究或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形成了自主知识产权;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技术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
  第二十三条独家完成的项目由完成单位组织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牵头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组织申报;个人项目需有三名以上具有教授级职称(其中2名为非本单位)的专家书面推荐,由个人申报,如为在职人员需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申报纺织科技奖需按规定填写《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附以下附件:(1)科技成果研究报告;(2)技术评价证明;(3)应用证明;(4)已获经济效益证明(有财务专用章的证明)(5)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权利要求书或查新报告;(6)其他证明。其中,技术评价证明是指省部级技术成果鉴定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评价证明;查新报告是指国家级查新单位出具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未完成或未取得有关评价证明的项目不得申报纺织科技奖。
  第二十六条已申报有关的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纺织科技奖。
  第二十七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纺织科技奖。
  第二十八条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五章评审
  第二十九条纺织科技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形式审查:由纺织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纺织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初评:由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或者由纺织科技奖励办公室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学者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会议方式以投票表决形式产生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三)复评:由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产生的初评结果进行评审。以投票表决方式产生本年度评审结果,并在行业报纸或网站上公告,公告期一个月。
  (四)终评:纺织科技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或书面方式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做出决议。
  第三十条纺织科技奖励委员会及其各级评审机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成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其它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一条纺织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本届评审委员申报纺织科技奖时,在评奖过程中全程回避。
  第六章异议及处理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纺织科技奖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纺织科技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纺织科技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异议仅对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提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三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四条纺织科技奖励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如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三十二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证据的,应予受理,并报纺织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议。
  第三十五条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异议的相关内容作出有效说明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章授奖
  第三十六条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根据纺织科技奖励委员会的决议,对获奖项目、获奖人颁发证书及奖金。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解释权归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