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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4-08-21  浏览:
  闽财农〔2014〕63号
 
 
  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支持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村公益项目建设,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省级财政支持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8月8日
 
 
  省级财政支持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支持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农村小型公益设施项目建设,改善农业和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支持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支农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改善和修建农业、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基础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小型公益设施是指与农业、农村和农民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公益性农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设施等。主要包括农田水利、饮水工程、农村道路、防灾减灾、农村能源、生态环境、公共服务设施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主要为建设农村小型公益设施的实施主体,包括乡镇(含街道)、村,符合标准的农民合作组织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
 
 
  第五条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
 
 
  (一)农民直接受益原则。安排补助的农村小型公益项目应是对农民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项目,资金补助应使尽可能多的农民直接受益。
 
 
  (二)自愿民主的原则。安排补助农村小型公益项目应尊重当地农民群众的意愿,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严禁包办代替和强制摊派。农民合作组织申报项目应召开成员大会研究,并经全体成员签字盖章。
 
 
  (三)突出重点的原则。专项资金安排应当分清轻重缓急,逐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应当突出重点,优先支持公益设施缺乏、农民聚居相对集中的村。
 
 
  第六条专项资金用于和修缮、建造农村小型公益设施有关的设计、材料购置、工程设备、施工作业和项目管理等费用支出;不得用于项目单位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建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等支出,不得用于与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项目由实施主体根据需改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实际情况,设计实施方案,上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对投资总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需附可行性方案。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全县需建设项目,按轻重缓急的原则,推荐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对建设投资额大的农村小型公益设施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可以项目建设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整合相关资金,统筹使用。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对各县推荐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结合年初预算资金安排情况,按第五条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择优安排项目资金。
 
 
  第九条专项资金对每个农村小型公益设施项目一般补助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对公益设施缺乏或农民聚居相对集中的村进行重点扶持。
 
 
  第十条县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大小、资金量多少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或县级财政报账等方式进行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县、乡两级财政应当加强对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管,发挥基层财政所就地就近监管作用,保障项目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取消该项目县三年申报资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