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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资金政策

吉林省关于明确2014年度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函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4-08-21  浏览:
  各有关银行: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农业产业化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贴息资金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吉财预〔2012〕442号)的规定和今年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安排等情况,现就2014年度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财政贴息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贴息企业范围
 
 
  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含监测不合格企业,下同)固定资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扶持对象是经省政府认定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具体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集团型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2014年,省级农业产业化财政贴息资金只对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经省金融办和省财政厅明文确定的19家经办银行取得的固定资产贷款给予贴息。企业在非经办银行取得的固定资产贷款不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二、财政贴息时限
 
 
  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吉财预〔2012〕442号)的规定,2014年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财政贴息按季度审核拨付。
 
 
  (一)贷款时限
 
 
  贷款时限为:企业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发生至2014年1月1日尚未到期和201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贷款(详见附件3)。对企业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包含展期贷款)和签订贷款合同但未计提使用的不给予贴息,同一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二)贴息时限
 
 
  对企业2011年1月1日以后发生至2014年1月1日尚未到期的贷款,从2014年1月1日起核算贴息。对企业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固定资产贷款从贷款实际发生日起核算贴息。
 
 
  (三)贴息额度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总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三、贴息率
 
 
  2014年度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财政贴息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1-3年(含3年)期中长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60%确定,具体为3.69%。
 
 
  四、贴息项目范围
 
 
  贷款贴息扶持项目应为农产品精深加工及相关配套项目,并有立项批复和可研报告;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政策;符合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方向,能带动农民增收;符合区域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布局。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粮油类项目:重点扶持以玉米、水稻、大豆、杂粮杂豆及花生、向日葵等为原料的系列加工项目。
 
 
  (二)畜禽类项目:重点扶持以肉牛、生猪、羊、兔、鸡、鸭、鹅等为原料的系列屠宰加工项目。
 
 
  (三)特产类项目:重点扶持以参鹿、食用菌、果蔬、林蛙、中药材等为原料的系列加工项目。
 
 
  (四)其它类项目:扶持对象主要包括:木制品系列加工;粮食秸秆制糖(醇)、颗粒饲料等综合利用;畜禽脏器血、皮革、羽绒等综合利用;畜禽粪便及企业加工副产品制造有机肥等清洁环保项目;与企业系列加工相适应的附属配套项目。
 
 
  五、审核程序和资金拨付
 
 
  (一)各经办银行根据省农委、省财政厅提供的财政贴息政策要求,审核已发放给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贷款项目,核实确认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数额,于7月、10月和2015年1月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2014年前两个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贷款情况统计表(表样见附件3),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分别报送省农委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农业处。
 
 
  (二)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对经办银行报送的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情况进行复核汇总,对符合要求的贷款计算核定财政贴息额。
 
 
  (三)经审核确定的财政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给贷款银行专户,并由各经办银行直接拨付到企业账户。
 
 
  (四)根据新的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不须再向所在地农业和财政部门申报贴息项目材料。
 
 
  六、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银行要认真负责,并对企业固定贷款情况真实性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一律不可提交上报,否则,一经查实,按规定严肃追责。
 
 
  (二)请各有关银行按通知要求,及时统计核查企业贷款情况,由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按规定时间上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确保贴息资金及时下拨。
 
 
  附件:1、享受固定资产贷款财政贴息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2、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情况季度统计表
 
 
  联系人:省农委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许彩丽88906511(兼传真)
 
 
  省财政厅农业处
 
 
  位长辉88550794传真88550986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201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