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林业厅:
为做好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加强阿尔泰山两河源流域景观保护区有效管理项目”的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加强阿尔泰山两河源流域景观保护区有效管理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你厅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及管理要求,研究制定项目内控管理制度。
附件: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加强阿尔泰山两河源流域景观保护区有效管理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8月11日
附件:
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加强阿尔泰山两河源流域景观保护区有效管理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下简称[U1][U2]UNDP)作为国际执行机构的全球环境基金赠款(以下简称GEF)“加强阿尔泰山两河源流域景观保护区有效管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合理有效使用,依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项目国家执行管理手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际〔2011〕10号)、财政部及自治区财政厅的有关政府外债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UNDP签署的本项目《赠款协议》(赠款号PIMS4596)、财政部国际司与自治区财政厅签订的《转赠协议》、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林业厅签订的《再转赠协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执行期内与执行本项目相关的管理部门及各级项目单位。
第二章相关机构职责
第三条自治区财政厅作为自治区政府外债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①负责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②负责开设于自治区财政厅的赠款指定账户管理;③审核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和季度业务工作计划;④负责从指定账户中支付赠款资金;⑤审核赠款资金支付的支持文件,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自治区林业厅作为本项目执行机构,主要职责:①设立自治区项目执行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项目办),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和实施,落实赠款协议内容规定的各项工作和安排,包括提供配套资金、保证项目取得预期成果。确保项目区按照UNDP可接受的社会、环境和生态标准来实施本项目;②负责管理开设于自治区林业厅的赠款指定账户,负责从自治区林业厅指定账户中支付赠款资金;③编制本级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和季度业务工作计划,审核并汇总下级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和季度业务工作计划,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由区项目办报UNDP;④按照UNDP执行管理所要求的程序,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负责项目建设内容中由本级实施的项目培训、设备采购、分包合同的组织、开展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审核下级执行单位实施的项目培训、设备采购、分包合同等工作;⑤审核赠款资金支付的支持文件,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⑥区项目办指定本级专门财务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项目进行独立核算。按时编制和报送季度财务报表、综合执行报告、项目竣工决算等财务报告;⑦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⑧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区项目办应做好赠款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项目赠款及配套资金要专项管理,独立核算,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条区项目办应指定项目赠款账户,并将账户登记处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在项目执行期内,账户信息发生变动,及时向财政厅报备。
第七条区项目办参照《财政部国际司管理的赠款项目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际函〔2001〕195号)、UNDP相关要求及项目具体情况制定项目会计核算办法,正确反映项目资金使用和投资完成情况,指导下级项目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八条赠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依据《UNDP项目管理手册》、《项目文本》及财政部、自治区有关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挤占、截留、滞留赠款资金。
第四章赠款资金的申请及拨付
第九条赠款资金的申请。采取先预拨、后审核的方式申请赠款资金。即区项目办在每一季度(指3个月,自然季度,下同)开始前20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经审核、汇总的季度业务工作计划,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区项目办在该季度前15天内报送UNDP,申请赠款资金。在申请第三季度赠款资金时,自治区项目办需提前25日将第一季度资金支付的支持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审核通过后,对第三季度申请赠款的业务工作计划予以审核,以此类推。对不按要求提供支持性文件的项目活动,区项目办暂停向UNDP申请赠款,自治区财政厅暂停赠款的支付。
第十条UNDP将赠款资金拨付至自治区财政厅指定账户后,自治区财政厅根据UNDP批复的《上季度财务报告和下季度预拨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赠款资金全额转拨至自治区林业厅指定账户。自治区林业厅除本级开展活动的资金外,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下拨下级单位。
第十一条项目办按计划开展项目活动形成的支出,应对照每一项计划活动内容,提交以下支持文件:
(一)非消耗性资产
(1)招标文件(第一次审查时提交);
(2)评标文件(第一次审查时提交);
(3)授标文件(第一次审查时提交);
(4)合同(第一次审查时提交,第二次以后提交合同中付款条款);
(5)设备装运单;
(6)设备验收单;
(7)发票;
(8)支付证明;
(9)银行对账单。
(二)咨询专家费
(1)专家任务书(第一次审查时提交);
(2)短名单(第一次审查时提交);
(3)咨询预算(第一次审查时提交);
(4)确定咨询专家的评审说明(第一次审查时提交);
(5)合同(第一次时审查时提交,第二次以后提交合同中的付款条款);
(6)发票;
(7)支付证明;
(8)完税证明;
(9)银行对账单。
(三)会议/培训活动
(1)会议/培训通知文件;
(2)会议/培训任务大纲;
(3)会议/培训预算;
(4)会议/培训人员签到表;
(5)合同或协议(自办培训时不需提交);
(6)发票;
(7)会议/培训总结;
(8)支付证明;
(9)电子结算单;
(10)银行对账单;
(11)影像资料。
(四)考察
1、国内考察
(1)考察任务大纲;
(2)考察预算;
(3)考察通知;
(4)考察人员名单、地点;
(5)发票等单据;
(6)考察总结。
2、国外考察
(1)区项目办出国申请报告;
(2)外办送审单;
(3)对方邀请函;
(4)考察预算;
(5)考察报告;
(6)各项费用原始凭据(复印件)。
(五)其他费用
项目音像及印刷品花费、杂支费用、差旅费,附相关清单、发票、支付证明。
上述相关支持文件的原件留项目办存档。
第十二条成本费用的管理,应按照UNDP的适用政策和财政部、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一)项目采购的非消耗性资产,应依照UNDP指南要求的程序和流程,及项目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采购、验收、移交、登记、使用和管理。
(二)咨询费用标准的确定应参照专家所在地生活和收入水平、专家资格条件及UNDP提供的费用相关指南执行,其中:
1.国际专家:由UNDP确定标准并负责支付。
2.国内专家:按UNDP规定的采购方式确定,费用标准参照UNDP定期发布的向专家支付的平均水平,结合专家资质及工作任务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包括吃、住、行费用)。
(三)项目组织的国内考察及项目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77号)执行。
(四)会议/培训活动开支标准:项目召开的会议,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14]19号)执行;项目举办的培训按照自治区组织部、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4]58号)执行。
(五)国外考察各项费用标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六)其它费用。
项目活动下的音像及印刷品花费是指为实现项目目标而发生的专项印刷和发布项目报告及制作项目视听媒介产品的费用。该项费用实报实销。
项目活动下的杂支费用参照《UNDP项目管理手册》执行。所谓杂支费用,是指与实现项目目标、支持项目开展相关的低值易耗品、通信费、邮电费、资料费、汇费、工本费等,该项费用实报实销。
第五章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十三条项目办应建立健全项目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对本级和下级项目单位进行财务政策培训、业务指导及财务监督。
第十四条项目办主动接受并配合UNDP、国内审计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积极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财政厅及林业厅项目专管员应对项目实行有效财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规、不合法的支持材料,不予受理;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不相符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对项目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符合有关规定以及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包括限期纠正、暂停资金支付直至强制收回赠款等。
第十六条有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或其他手段骗取赠款资金,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赠款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