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教〔2014〕131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广西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4年8月4日
广西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广西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14〕7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按8:2的比例共同分担。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第五条财政厅会同教育厅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预算下达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每年7月20日前,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各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厅、教育厅审定。第八条每年8月20日前,财政厅、教育厅确定各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对中央、省级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据实结算。
第九条每年9月1日前,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十条对于中央提前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测算情况,当年12月31日前按照一定比例将市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提前下达至有关市财政局,次年1月31日前拨付自治区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部分。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每学期发放5个月)通过银行直接转入学生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用于直接抵顶学生应缴纳的学费。
第十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前由学校收集受助学生银行卡资料,造册登记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学校按月通过银行发放国家助学金后,只需附上经办银行提供的发放清单,受助学生不再进行签领。
第十三条高校要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档案,将受助学生银行卡造册登记表、助学金材料、年度发放汇总表等资料整理造册,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从批准之日的下个月开始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从批准之日的当月再行发放。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取消学籍的研究生,自被取消学籍之日的当月起开始停止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各校要完善学生资助档案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