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财政局,蔬菜局,畜牧兽医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相关单位,市级有关单位:
为推进全市特色效益农业发展,促进中央财政现代农业主导产业及特色效益农业主要产业提档升级,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关于拨付2014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财农〔2014〕42号)、《关于下达2014年农发资金及有关专项资金的通知》(渝财农〔2014〕29号)和《重庆市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管理办法》(渝财农〔2013〕69号,以下简称渝财农〔2013〕69号)的有关要求,现将2014年现代农业及特色效益农业产业链项目建设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单位按《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特色效益农业产业链项目的通知》(渝农发〔2014〕138号,以下简称渝农发〔2014〕138号)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4年特色效益农业技术支撑项目的通知》(渝农发〔2014〕139号,以下简称渝农发〔2014〕139号)文件规定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农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研究确定了项目建设任务。具体项目承担(组织实施)单位、补助额度和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建设内容、财政补助环节见附件。项目资金预算由市财政局另文下达。
二、财政资金使用方向、使用范围和额度必须符合渝财农〔2013〕69号、渝农发〔2014〕138号和渝农发〔2014〕139号文件相关要求,市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或改造办公场所、购置办公设备、通讯器材、绩效工资发放和日常办公费、“三公”(公务接待、车辆购置及运行、出国出境)经费支出,不得列支人员工资和劳务补助等费用,不得用于公路、楼堂馆所等非农生产设施建设的补助。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支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规定执行。享受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任务量、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和具体环节必须明确并细化量化。
三、本次产业链项目中涉及农机装备购置的,凡符合农机补贴对象、已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农机设备一律不得再重复享受本次产业链财政资金补助。
四、凡上报方案中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和额度与上述二、三项要求不符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调整项目实施方案,经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以办公内网电子公文方式报市农委项目主管机构备案(方案格式见渝农发〔2014〕138号和渝农发〔2014〕139号文)。经市级备案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仍按原程序报批。已通过市级备案的方案连同本通知作为监督检查验收、接受审计的依据。
五、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衔接。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附件所列建设任务抓紧组织实施。
六、各区县(自治县)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各单位应按照本文附件所列项目名称设置项目资金明细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加强账务管理。
七、区县实施单位项目任务完成后,及时提请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财政部门验收。市里将在2015年3月后根据建设进度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等第三方进行抽查验收。
附件:1.2014年现代农业及特色效益农业产业链项目建设任务下达表(柑橘、蔬菜、山羊);
2.2014年现代农业及特色效益农业产业链项目建设任务下达表(粮油、特经、中药材、畜牧、渔业、蔬菜技术支撑)。
附件下载:1-2.xls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