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金政策 >> 地方资金政策 >> 

江苏

江苏资金政策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4-09-05  浏览:
  苏财工贸〔2014〕138号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投促委):
 
 
  为支持我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关于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4〕5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继续对我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予以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重点支持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一)境外投资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及优势行业投资合作;国际资源开发投资合作;基础设施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投资合作;国际化营销网络;以人民币计价的境外投资。
 
 
  (二)对外承包工程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三)对外劳务合作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输出,以及按照《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的规定建设、运营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
 
 
  二、对外投资合作资金支持的内容及标准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我省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牧、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渔业资源探捕费: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支持标准:按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的前期费用的50%给予支持,上限不超过项目中方投资额或合同额的15%,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2.资源回运运保费。
 
 
  我省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牧业、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企业实际支付运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农、林、牧、渔、矿合作项目执行)。
 
 
  支持标准:按不超过实际支付运保费的20%予以补贴。
 
 
  3.“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支持标准:对“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每人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80%。
 
 
  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且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相关费用的50%。
 
 
  5.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
 
 
  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技能培训的企业,按照当地商务部门备案的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给予每人500元人民币的补助。
 
 
  6.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保函费用。
 
 
  对开展外派劳务业务的对外劳务合作和承包工程企业向银行支付的开具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保函费用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万元。
 
 
  7.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
 
 
  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
 
 
  8.省级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费用。
 
 
  场所和办公设备购置费用,包括劳务服务平台场所建设、购置、租赁、维修和办公设备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系统开发及运营维护费用,包括劳务服务平台管理系统开发、数据库建设、购置自助查询终端等发生的费用;宣传推介费用,包括劳务服务平台举办推荐会、对接会、制作宣传册、拍摄宣传片、发布广告等发生的费用;培训费用,包括劳务服务平台组织编写、购买培训教材、聘请培训教师等发生的费用。
 
 
持对象 扶持资金上限
报名人数超过2000人(含),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含) 150万元
报名人数超过1000人(含),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含) 120万元
报名人数超过500人(含),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含) 1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对我省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已累计3年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对外投资合作各项类项目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3.近5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4.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缴回拖欠的应缴还财政资金借款本金;
 
 
  5.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2〕1129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2〕1105号)规定,自觉向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投资及境外林、渔、矿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2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境外农业合作中方投资额、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项目适用时间:
 
 
  项目适用时间均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项目类型 适用时间内容 其他条件
前期费用 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境外农、林、牧、渔、矿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取得资源权证、捕鱼许可证或租赁土地时间
贷款贴息 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2013年利息
资源回运费用 境外资源开发项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协议)执行时间 2013年内运回权益内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 项目合同(协议)执行时间 突发事件发生时间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直接补助 外派合同执行时间 劳务人员在2013年实际派出
海外投资保险保费资助 项目执行时间 实际保费在2013年发生并支付
 
  三)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年度对外投资合作资金支持。
 
 
  四、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市、县企业应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财政局、商务局;省属企业的项目,具体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对所属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初审,并联合出具正式申报文件和《通知》附件10《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一式3份于2014年9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和省商务厅外经处,其中,企业申报项目资料2份报送省商务厅外经处。
 
 
  申报材料应当完整、清晰,所有复印件一律加盖单位公章。
 
 
  (二)省财政厅、商务厅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后,综合考虑项目规范性和必要性,确定扶持项目,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并提出资金支持方案。省财政厅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对经公示无异议项目审核拨付到有关省属企业和市、县财政部门。
 
 
  联系人:
 
 
  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王亚丽025-83633100
 
 
  省商务厅外经处徐刚025-57710279
 
 
  附件:1.2013年度对外投资合作资金申报指南
 
 
  2.2013年度对外投资合作资金申报指南说明
 
 
  3.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4.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5.直接资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6.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陆运项目
 
 
  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海运项目
 
 
  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渔业项目
 
 
  7.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13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8.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9.经确认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企业对进入本区企业的意见
 
 
  10.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
 
 
  11.“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审查明细表
 
 
  12.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审查明细表
 
 
  13.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审查明细表
 
 
  14.2013年度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报名人数清单
 
 
  15.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报名人数证明
 
 
  16.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劳务纠纷情况证明
 
 
  17.申报说明
 
 
 
附件下载网址:http://www.jscz.gov.cn/pub/jscz/xxgk/gkml/201409/t20140905_62494.html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商务厅
 
 
  201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