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技术改造,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11〕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厦经能[2010]354号)和《关于调整市级财政奖励办法进一步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通知》(厦经能〔2012〕148号)同时废止。
201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