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5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10〕589号),明确了省本级财政资金支持我省节能项目的有关政策。
问: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答:支持范围包括:国家及我省明确淘汰落后产能的各行业,包括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钢铁、有色、铁合金、电石、焦炭、化纤、印染等行业。
问: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那些条件?
答: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确规定应予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
2.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并对设备进行毁废处理;
3.项目企业具有合法的审批、注册手续;
4.落后生产能力所属建设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5.企业生产经营正常,需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生产正常。
问: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那些材料?
答: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材料:
1.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称、代码、地址、工商执照;
2.淘汰落后产能设备型号、台(套)和建设时间,落后产能涉及的资产、人员,落后产能年耗能、污染物排放;
3.连续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
4.企业和市政府按时淘汰落后产能的承诺书。
问:企业如何申报专项资金支持?
答:对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项目,由项目企业向所在市经信委、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中、省直单位直接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省财政厅及相关专家组成核查组,对各市报送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完成情况及企业相关材料进行实地核查,填制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核查表,按照淘汰落后生产线(设备)的能力和奖励标准确定资金额度。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核查结果以及全省淘汰落后产能的实际需要,共同下达支持项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