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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资金政策

关于组织2014年度苏州市专精特新示范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4-10-13  浏览:
  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苏州工业经济升级版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着力推动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全市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着力培育、扶持一批精品、高效、成长的苏州中小微企业,依据《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度苏州市专精特新示范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本项目执行网上申报。请通过“苏州市经信委项目申报服务系统”(点击市经信委网站(http://www.szeic.gov.cn)首页的“项目申报服务系统”进入)申报。网上申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28日,逾期不予受理。
 
 
  2、企业不得多头重复申报。2014年已获市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本项目。
 
 
  3、企业按属地化原则申报项目,在完成网上申报的同时,须将纸质版申报材料(A4纸规格,一式两份)递交到所在地经信部门。各地经信、财政部门须按本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初审把关、盖章确认,并将其中符合本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企业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14年10月31日中午前送达苏州市经信委中小微企业处。
 
 
  4、企业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①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②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③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④前三年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注意事项
 
 
  (一)各地经信、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开拓工作视野,创新告示方法和渠道,确保区域内符合申报条件中小微企业的知情覆盖面;同时,深入开展调研,全面了解企业情况,认真对照条件,积极组织申报。
 
 
  (二)各地经信、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要求严格把关,规范执行项目申报程序,科学公正地组织好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工作。
 
 
  (三)严禁弄虚作假,对项目申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联系人:
 
 
  市经信委中小微企业处唐永标,联系电话:68615643,邮箱:sz8615643@163.com;市财政局企业处联系电话:68615839。
 
 
  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苏州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9日
 
 
  附件:2014年度苏州市专精特新示范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doc
 
 
  2014年度苏州市专精特新示范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范围
 
 
  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内登记注册且税务关系隶属于苏州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前三年度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小企业(2014年内已获得苏州市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
 
 
  1、企业2013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到4亿元之间,且前三年度年均增长超过10%;
 
 
  2、企业2013年度入库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前三年度年均增长超过15%;
 
 
  3、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其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70%,并且在国内行业细分市场的占有率不低于20%;
 
 
  4、企业已制订、获准并执行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技术质量标准。前三年度企业已主导或参与国家、行业和地方产品标准的制订;
 
 
  5、企业的自有核心技术(包括自主研发、合作开发及购买)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并拥有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少于3个。
 
 
  三、申报材料
 
 
  1、《专精特新示范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表1)。
 
 
  2、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附表2),并对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3、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前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主导产品的企业标准复印件,企业主导或参与制订国内外行业标准的证明材料;
 
 
  5、国内知名权威机构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提供的企业主导产品在细分行业市场占有率和排名情况的证明材料;
 
 
  6、企业自主品牌、商标认定、发明专利授权证书以及科技创新获奖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