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鄂财会规〔2010〕17号)和《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评审办法》(鄂财会发〔2011〕27号)规定,经会计师事务所申报、注册会计师初审、实地考察、评审委员会审定等程序,确定2014年符合专项发展资金奖励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45家(其中收入增长类4家、专项审计类41家),拟奖励资金合计470万元。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见附表)。
公示时间为自公示之日起15日(10月16日至30日),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湖北省财政厅会计处反映(为便于核实,请注明反映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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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43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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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