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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资金政策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审计厅 河北省申奥办 关于印发《河北省申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4-10-29  浏览:
  省申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张家口市财政局、审计局、申奥办:
 
 
  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申奥专项资金的使用,加强对申奥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申奥工程建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优质工程、效率工程、廉洁工程,省财政厅、审计厅、申奥办联合制定了《河北省申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省申奥办
 
 
  2014年10月24日
 
 
  河北省申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申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申奥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申奥工程建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优质工程、效率工程、廉洁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申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出范围。河北省申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申奥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为申办2022年冬奥会提供服务、保障和支撑的专项资金。筹集渠道包括中央补助、省市县各级安排、社会融资以及经授权的募捐赞助等。资金支出主要用于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不足或者没有专门资金的涉奥建设项目,赛区重点建设项目补助,以及河北省申奥专项重大活动支出等。
 
 
  第三条使用原则。申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绩效导向、科学规范、厉行节约”的原则。申奥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
 
 
  第四条管理方式。申奥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实行归口管理。市县申奥机构及有关部门申请申奥专项资金,要符合申奥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条件;本着节俭原则,统筹协调,科学编制项目预算;省级申奥专项资金申请统一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申奥机构向上级财政部门、申奥机构提出。省级申奥专项资金的拨付,由省财政、省申奥办按规定拨付;市县申奥专项资金拨付,由市县申奥机构及有关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市财政按规定拨付。
 
 
  第五条预算编制。各级申奥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编制预算,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需调整,应向财政部门和申奥办报批。
 
 
  第六条预算执行。申奥专项资金的支出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形成固定资产的,要按照财务制度办理资产的验收、移交、登记管理等手续,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申奥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内部控制。申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内部牵制制度,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要相互分离、不得兼任。
 
 
  第八条财务审批。申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财务审批制度,明确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等,单位的重大对外投资、担保、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要实行集体研究审批制度。
 
 
  第九条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单位应合理安排投资计划,不得化整为零,多头报批,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搞计划外工程等。
 
 
  第十条招投标管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度,严格履行政府采购有关程序。不得将已经通过招标确定的项目重新切割标段让未中标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应的资质等级,不得将工程违法分包或层层转包。
 
 
  第十一条工程监控。监理单位要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控,防止因管理不善、玩忽职守、行贿受贿、钱权交易造成工程质量差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财政部门、申奥办负责对申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申奥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资金审计。审计部门要对申奥专项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适时进行监督,按照《河北省奥运财务审计规程》的有关要求做好申奥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对截留、挤占、挪用申奥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申奥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