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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资金政策

关于下发《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农发[2014]94号)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4-11-10  浏览: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专项自查的通知》(国农办[2014]222号)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4年11月7日
 
 
  附件:
 
 
  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发办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专项自查工作的部署,加强对全省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工作指导,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全省专项检查工作开展,确保取得检查工作实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
 
 
  2012-2014年度各类农发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考虑到我省农业综合开发科技示范项目建设周期的特殊性,科技示范项目延伸到2011年。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方面。项目实施单位有无通过编制虚假材料和信息弄虚作假申报项目,有无以旧抵新申报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申报立项,有无未经批准“先建后补”,立项过程有无未经专家评审、未经领导班子共同研究的暗箱操作行为,有无与项目实施单位合谋骗取农发资金行为。
 
 
  (二)财政资金使用方面。是否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有无超标准提留项目管理费、科技推广费、工程管护费,项目管理费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虚构项目工程,转移财政资金行为;单位或个人有无违规占用资金物资的行为;有无使用无真实经济业务背景的发票套取资金,有无缺失报账凭证的问题,是否按时支付报账资金,有无以拨代报的问题。
 
 
  (三)项目管理方面。是否按规定程序调整项目计划,有无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有无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或产业化经营实施单位的行为;项目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有无串标等虚假投标行为,中标公司有无冒用资金问题;是否按规定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是否经现场勘察、是否征询农民意愿,有无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初步设计行为,工程是否按设计标准施工,有无降低施工标准等问题。
 
 
  二、检查时间
 
 
  第一阶段。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为各市县自查阶段。由各市县按照国家办及省办文件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同时,按照边查边改的原则,及时纠正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市县自查阶段,省办将不定期地赴市县对各地自查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第二阶段。2015年1月初至1月20日为省农发办重点抽查阶段。省办组织6个检查组对部分县级农发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是否按国家办及省办部署组织开展了自查工作;二是是否存在自查工作漏项等情况;三是自查出的问题是否及时纠正解决;四是相关的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和工作制度是否得到健全完善。
 
 
  第三阶段。2015年1月20日-2月上旬为总结汇总阶段。省办各业务处对各地上报的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听取省办各检查组抽查情况汇报;资金处根据各处汇总情况及各检查组汇报情况,汇总填报自查报表并牵头完成自查报告文字材料;在国家办规定的时限前上报我省相关报告和报表。
 
 
  三、检查组织
 
 
  省办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厅党组成员、省农发办主任雒鹏飞同志任组长,梁代良、王铁男、张茂平副主任为副组长,成员由农发办各处处长组成,负责对全省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6个检查组负责对县级农发机构自查情况的抽查。各检查组由5人组成。由资金、土地、产业化、国际农发基金、综合处及评审中心各1名处级领导带队,成员由相关处抽调6人,从市县抽调12人,聘请中介机构6人。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级检查工作实行组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组长对检查组工作全面负责,其他成员分工负责。确保客观、真实、全面、准确的完成好抽查任务。抽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材料。市县农发机构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自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妥善安排处理好日常工作与此项检查的工作关系,按照国家办、省办的要求逐条逐项的开展自查,不漏项,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做到边查边改。
 
 
  2、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开展自查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抓住制约和影响农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的重点和突出问题。一是日常工作中暴露和检查出的薄弱环节;二是近年来自查及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三是节水增粮及“园、龙、特”等重点项目和试点项目;四是项目立项、工程招标、项目验收、资金报账等。
 
 
  3、严格要求,遵守纪律。省办检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检查纪律和规程,不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参加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其他活动,做到廉洁自律。
 
 
  4、及时上报自查情况。市县要在12月20日前按要求上报自查报告与报表六份。其中,电子版发送到资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