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金政策 >> 地方资金政策 >> 

海南

海南资金政策

关于申报海南省2015年绿色照明项目计划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4-11-26  浏览:
  根据《海南省公用事业(照明)附加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为做好2015年绿色照明项目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请纳入绿色示范照明补助的项目,原则上是已经取得可研(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且2015年9月能完成竣工验收,或上一年度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的城镇道路照明新建或改造项目(含管辖区内整体节能改造项目)。对于已获得国家或省级财政补助的项目或者已签署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暂不不纳入本次补助范畴。
 
 
  二、技术条件要求
 
 
  上报绿色照明项目同时需符合如下技术条件:
 
 
  (一)城市道路项目路面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值、环境比及照明功率密度值(LPD)等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的规定,符合《海南省城市道路照明方式设计导则》要求;
 
 
  (二)照明路灯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光源。在满足配光要求的前提下,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光源的道路照明灯具的效率不低于75%,半导体路灯灯具的系统效能不低于90lm/W。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等光源及配套镇流器的能效指标应满足相关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优先采用节能型电子镇流器或可调变功率电子镇流器;
 
 
  (三)照明线路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
 
 
  三、项目申报材料
 
 
  (一)绿色照明项目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1),或绿色照明项目(非道路照明)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2);
 
 
  (二)已完工项目提供县级以上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公共照明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三)未完工项目提供项目可研(或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文件、项目资金筹措方式及相关证明材料或资金承诺函;
 
 
  (四)项目法人资质证明材料。
 
 
  四、上报程序和时间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汇总有关材料,并商公共照明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意见后上报。受理时间为2014年11月30前,逾期未报项目原则上不安排2015年绿色照明项目补助计划。
 
 
  联系人:彭斌庆,65330830
 
 

  附件列表:(1882号文附件).doc.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