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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6·18”成果转化项目助保金贷款合作银行的通告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4-12-03  浏览:
  闽发改推进〔2014〕743号
 
 
  为更好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成本高等问题,我委拟通过与商业银行合作发放“助保金贷款”业务的形式,加快推进“6·18”虚拟研究院对接成果转化。现公开征集合作银行,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资质要求
 
 
  (一)具备正式完善的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二)具有中小企业专营服务机构以及专职从业人员;
 
 
  (三)具有办理助保金贷款等相关业务经验。
 
 
  二、工作要求
 
 
  合作银行与我委签订《“6·18”成果转化项目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框架协议》(附件文稿作为参考),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通过以下方式降低对“6·18”成果转化项目抵质押担保条件的要求:
 
 
  1.引入股权、专利权质押担保方式;
 
 
  2.对于股东为国有大型企业,接受以股东担保作为主要担保方式给予授信支持;
 
 
  3.可以采用应收账款质押以及设备抵押作为贷款主要担保方式;
 
 
  4.抵质押率放大至2.5倍;
 
 
  (三)对转化成果企业执行利率优惠政策,助保金贷款业务利率较人行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
 
 
  (四)其他能够为科技小企业提供的服务。
 
 
  三、报名时间
 
 
  有意参与该项目业务合作的银行,请于2014年12月8日前将合作方案提交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推进处)。
 
 
  联系人:赵红
 
 
  联系电话:0591-87063492传真:0591-87855547
 
 
  附件:《“6·18”成果转化项目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6·18”成果转化项目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乙方: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加快“6·18”对接成果应用实施,为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的成果转化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甲乙双方本着服务社会、促进发展的原则,组织开展“6·18”成果转化项目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
 
 
  第一条甲乙方共同建立“6·18”成果转化项目中小企业贷款政府风险补偿(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机制,重点扶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条本协议支持的“6·18”对接成果转化项目为我省“6·18”平台实现对接的科技项目成果落地实施的转化项目。
 
 
  第三条所称“6.18”成果转化项目助保金(以下简称“助保金”),由“6.18”对接成果转化项目企业用自有资金按其贷款额2%(年化)自愿缴纳,具有保证性质的资金,用于代偿所有办理“助保贷”企业所产生逾期的贷款本息。上述资金应缴存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户,在助保金贷款到期还清(无违约)且不再办理贷款,保证金池内所有助保金在扣减所有企业逾期贷款本息的代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比例退还属于该企业剩余的助保金,被代偿的企业所缴纳的助保金不予退还。助保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甲方出资作为助保金贷款的政府风险补偿资金,该资金在助保金贷款发生风险损失时按一定比例弥补贷款损失。弥补代偿顺序为:先由风险补偿金实行代偿,代偿不足部分再由助保金代偿。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甲方根据“6·18”项目对接情况向乙方推荐转化项目的企业,乙方按规定确定发放贷款企业,并将《“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报甲方备案,甲方接受备案视同同意乙方授信方案及相关合同的约定。
 
 
  第六条助保金贷款申请企业在自愿缴纳助保金并取得银行贷款后,该笔贷款正式纳入风险补偿金的补偿范围。
 
 
  第七条贷款企业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一定比例、符合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对于以合格押品抵质押方式办理“助保贷”业务的,抵质押价值最低只需贷款额度的40%。
 
 
  第八条乙方将通过以下方式降低对“6.18”成果转化项目抵质押担保条件的要求:
 
 
  (一)引入股权、专利权作为辅助质押担保方式;
 
 
  (二)对于股东为国有大型企业,接受以股东担保作为担保方式给予授信支持。
 
 
  (三)可以采用应收账款质押以及设备抵押作为贷款主要担保方式。
 
 
  (四)抵质押率最高放大至2.5倍。
 
 
  (五)对于特别优质的客户,甲方还可以提供一定金额的信用敞口,最高金额不超过企业年销售收入的8%。
 
 
  第九条乙方承诺对转化成果企业执行利率优惠政策,助保金贷款业务利率较人行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同时,对所有成果转化企业,将免收贷款承诺费、融资服务费、资金监管服务费等费用,切实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第十条乙方承诺为转化成果企业提供以下优质服务:
 
 
  (一)优先受理和安排融资申请,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审批效率。在甲方推荐企业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企业的授信审批。在贷款规模紧张时,预留助保金贷款专项规模,优先保障和安排增信企业的贷款额度。
 
 
  (二)为增信企业配置专属转化成果企业客户经理,提供上门服务,协助其办理授信申请,为其量身订做授信方案。同时,迅速妥善地处理增信企业就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出的建议、意见、批评和投诉,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增信企业。
 
 
  (三)为增信企业提供包括融资、企业现金管理、电子银行、企业年金、养老金、住房公积金、投资银行、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及信用卡等在内的全方位金融服务和产品。
 
 
  第十一条乙方发放的助保金贷款为借款企业在甲方的新增贷款。乙方初期目标是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内力争为成果转化企业发放助保金贷款亿元。原则上单户企业助保金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
 
 
  第十二条甲方的风险补偿金首期按2000万元承担代偿责任。对产生逾期的贷款由助保金代偿,助保金代偿不足部分,由甲方风险补偿金和乙方各按50%的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甲方应充分利用其自身的有利条件,对增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乙方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求对贷款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暂时还款有困难的借款企业,可书面向乙方申请贷款展期。
 
 
  第十五条对逾期达到或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贷款,启动代偿程序。不良贷款率超过5%(含5%)时,甲乙另行商议是否停止发放新贷款。
 
 
  对符合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代偿条件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由甲方将代偿金额拨付给乙方。
 
 
  第十六条风险补偿金的补偿范围为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七条在实施助保金及风险补偿金代偿后,由乙方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先行偿还风险补偿金和乙方,偿还后仍有结余的部分,归还到助保金专户。
 
 
  第十八条建立相关业务的通报机制,甲乙双方每月10日前相互通报业务开展情况、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的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甲乙方可指定相关部门或专人作为双方的直接沟通渠道,甲乙双方的分支机构或部门若有沟通的需要,可连同上述指定的部门或专人参与。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同意就助保贷业务建立对口联系和定期磋商机制,加强经常性工作联系,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座谈会,及时沟通信息,协调关系,研究解决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助保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乙方发生合并、分立、兼并、重组、变更、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变更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重大变动、住所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经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自年月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2年。本协议到期时,经双方同意,则可顺延2年。
 
 
  第二十三条合作协议执行1年后,贷款发放量原则上需超过亿元,甲方对乙方的本协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考核评价。若未能通过考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作协议,另行寻找合作银行。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到期时,若有延期则自延期期限届满时,风险补偿金若有剩余,则回收归省预算内资金“6·18”专项资金,继续作为扶持“6·18”项目成果转化资金使用。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