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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资金政策

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4-12-05  浏览:
  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对《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2〕14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4年11月26日
 
 
  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国家两部门”)《关于推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的通知》(财建函〔2012〕11号)、国家两部门批复的《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总体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以下简称“区域示范项目”)是指:
 
 
  (一)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1.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
 
 
  ⑴海洋生物高效健康养殖项目:指开展工业用藻类和动物新种质高效养殖、工业化循环水养殖或者离岸型智能化深水网箱养殖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项目;
 
 
  ⑵海洋生物医药与制品项目:指开展海洋生物创新医药、新型海洋生物制品、新型海洋生物材料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项目;
 
 
  ⑶海洋装备项目:指开展海洋观测与探测装备、海洋生物产业装备、海洋工程配套装备与设备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项目。
 
 
  2.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海洋生物产业基础资源平台项目(含海洋药源生物种质资源库项目、海洋生物天然产物化合物库项目)、海洋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等。
 
 
  (二)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
 
 
  (三)海域使用金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不含厦门)的补助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的专项资金。
 
 
  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及海域使用金项目,通过原有渠道审核下达,其管理按原有办法执行。
 
 
  第四条省里成立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成员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以下简称“省两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的重大事项问题。办公室负责草拟项目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及总体完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财政、海洋与渔业等相关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的申请和组织实施,对辖区内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中期评估。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七条申请区域示范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厦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较强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
 
 
  3.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的申报主体应为企业,企业注册资金及实际到资额需在300万元(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申报主体应为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二)申请补助的项目
 
 
  1.符合《福建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发展规划》及《福建省海洋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两部门《关于批复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实施方案的复函》的要求;
 
 
  2.项目总投资要求:海洋生物高效健康养殖类项目在1500万元(含)以上,海洋生物医药与制品、海洋装备类项目在2000万元(含)以上,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在1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不纳入项目总投资。
 
 
  3.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在3年(含)以下。
 
 
  第八条申请区域示范项目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项目可行性、技术路线、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技术先进性、适用性以及带动性;财务状况、经营能力以及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等等);
 
 
  (三)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经权威机构认证或者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原件为外文的须附上有翻译相关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
 
 
  (五)经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中的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项目按“属地申报、逐级审核汇总”的原则,由申报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县(市、区)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县(市、区)、设区市(或者平潭综合实验区)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两部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直属单位直接向同级主管部门申报,省属单位直接向省两部门申报。
 
 
  第十条省两部门根据国家两部门年度区域示范项目的申报规定印发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国家级评审结论下发后,省两部门以国家级评审结论为重要依据,对列入项目库的项目组织实地考察,项目实施单位应填写《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联合调研检查记录表》(格式详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进行核对: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科技成果证明及技术支撑证明;
 
 
  (三)财务审计报告、企业验资报告及自筹资金落实证明;
 
 
  (四)项目用地、用海、环保、规划批准文件或预审意见;
 
 
  第十二条实地考察意见经省两部门审定后确定拟扶持项目,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正式确定为补助项目;公示有异议的,由省两部门复核后再行决定。
 
 
  第三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持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含实施单位自有资金、贷款、其他部门拨款及筹集的其它资金)和区域示范专项资金,以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为主,自筹资金含有其他部门拨款(含各级各部门各种拨款)的,需详细说明获得拨款的总额、拨款部门、拨款用途等有关情况并在编制项目预算申报书时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还可采取贷款贴息、奖励、风险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具体办法另行下达通知规定)。
 
 
  第十五条被确定为补助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省两部门的要求,编制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模板见附件2、3),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实施内容、考核指标和分阶段考核目标、经费预算、资金筹措方案、项目预算申报书及说明等有关材料,由项目实施单位所归属的财政主管部门和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两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为省属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并行文上报省两部门。
 
 
  第十六条省两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具体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申报书进行评审,参考专家评审意见核定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并予以批复。
 
 
  第十七条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获得的专项资金支持额度按不高于专家核定项目新增投资额扣除其他部门拨款后的余额的50%分类核定,单个项目的专项资金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新建项目按建设及投资方案核算新增投资额,在建或者改建项目(符合国家支持重点领域的)按项目相关性核算新增投资额。
 
 
  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获得的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按不高于专家核定的新增投资额(即项目建设所需且自用的软件开发、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实验室建设改造所需费用)扣除其他部门拨款后的余额的7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专项资金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第十八条成果转化项目获得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关键技术的转化及产业化或者工程化技术研究开发与后续试验、购置必要的软件、仪器和设备、改造生产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者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新建或改造厂房等。
 
 
  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获得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发项目所需的软件、购置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建设改造实验室。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实施单位公共基础设施和办公、娱乐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不得用于支付科研单位管理费、技术转让费、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及其他与项目无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对已批复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按项目实施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先行拨付核定专项资金支持额度的70%,由项目实施单位所归属的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分两期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其中,项目开工后,即拨付专项资金支持额度的30%,项目通过中期评估后,再拨付专项资金支持额度的40%。项目通过总体完工验收后,财政部门将拨付剩余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开工是指项目已取得必须的用地、用海、规划、建设等各项批准文件及《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且项目建设已实现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一)项目实施单位已实际投入专项资金支持额度10%的资金实施项目建设;
 
 
  (二)项目实施所需设备已签定订购合同,且项目实施中有新建或改建厂房(含育苗室、养殖池等)的,厂房已开始施工,租用场地的,场地已基本整修完毕。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区域示范项目实行项目实施单位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法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负总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两部门做好对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检查、验收和审计等工作。项目技术协作单位必须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的技术支撑和相关管理要求,并对承担的项目相关技术任务负责。
 
 
  第二十二条已批复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归属的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出具项目实施单位任务承诺书(见附件4),按任务承诺书进行项目管理。项目实施单位为省属单位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其主管部门出具项目实施单位任务承诺书。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所归属的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两部门出具承诺书(见附件5)。主要内容包括: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期限、投资计划和预期目标,推进项目建设;优先保障项目建设所需的用地、用海、用林、用电等要素供给;严格按照规定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等。
 
 
  项目实施单位为省属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向省两部门出具承诺书,确保有效监管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省两部门审查备案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考核目标及相关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省两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执行期间,承诺的主要建设内容不得变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兑现的承诺内容,由项目实施单位按上述项目申报程序提出申请,两部门逐级审核上报,省两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后决定。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招投标和实行政府采购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省两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项目的中期评估和总体完工验收按照《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中期评估和总体完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3〕155号)、《关于简化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中期评估工作程序的通知》(闽财农〔2014〕64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完成后由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实施单位三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变卖,否则,一经查出,省财政将收回项目已下达的专项资金。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还需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登记造册,并上报给其主管部门备案,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条项目实施单位所归属的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做好辖区内所实施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报告在项目通过总体完工验收后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
 
 
  第五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更不得转移、挪用专项资金,并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发现问题的项目,应当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专项资金,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项目实施单位申报各项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对截留、挪用或者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两部门2012年12月31日制定的《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2〕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联合调研检查记录表
 
 
  2.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具体实施方案
 
 
  3.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预算申报书
 
 
  4.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实施单位任务承诺书
 
 
  5.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承诺书
 
 
  附件下载:附件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