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提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闽财预〔2014〕131号)精神,我厅研究制定了《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26日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县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增强县(市、区)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县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进一步强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资金,是省财政设立,根据省级年度预算安排和中央补助资金情况,用于支持县级政府提高基本财力保障水平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权
第四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分级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政策,向县级财政部门分配、下达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章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制定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保障县乡政府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其中,对我省在实际执行中个别民生项目保障标准高于中央标准,按照我省标准执行。
(一)人员经费,包括国家和省统一出台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资性附加支出,地方津补贴等项目。
(二)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三)民生支出,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项目的支出。
(四)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必要的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第六条县级财政部门可在省级财政核定的保障范围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
第七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省级财政核定的保障范围和标准,统筹上级政府各项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认真落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责任。
第四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范围依据县(市、区)财力情况确定。
第九条县级财政部门的补助额主要根据新增基本财力保障需求占比情况进行核定。公式如下:
某县(市、区)新增基本财力保障需求=某县(市、区)当年基本财力保障需求-某县(市、区)上年基本财力保障需求
某县(市、区)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补助额=某县(市、区)新增基本财力保障需求额/纳入补助的县(市、区)新增基本财力保障需求之和×补助总额
第十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需求依据省级财政核定的县级政府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计算确定。其中,市辖区新增基本财力保障需求按50%核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县级财政要切实履行保障责任,将财力优先用于保障“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基本支出需要。每年1月底前要向省级财政报送上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工作总结,包括保障标准及落实情况、财力水平提高和乡镇财政均衡度变化情况、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等内容。
第十二条对享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的市辖区,设区市应加大扶持力度,不得通过上划收入、下划支出等渠道增加市辖区财政负担,不得在体制外集中市辖区新增财力,不得减少对市辖区已定的各类补助。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对县(市、区)安排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县(市、区),予以约谈和通报批评,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2014年起施行,2011年省财政发布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办法》(闽财预【2011】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