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劳务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农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
为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劳务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措施,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原有《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劳务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劳务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劳务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2014年11月25日
附件:
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劳务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决定》、《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5]84号)以及中央及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为规范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劳务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用于全省村级动物防疫员按国家规定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等强制免疫所需免疫注射劳务补助。
第三条县、乡级应根据辖区畜禽饲养量、饲养模式、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等情况,建立健全村级防疫员队伍。
第四条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登记建档管理。乡镇畜牧兽医站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人员档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防疫村、人员性质、资质、学历、年度培训情况、财政补贴收入、联系电话等。档案应随人员调整及信息变化及时更新,每年定期上报备案。
第五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免疫注射劳务费主要由地方财政落实,原则上按每头家畜每针1元、每只家禽每针0.1元的标准测算,通过列入年度预算方式给予足额安排。国家和省级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免疫注射劳务费实行适当补助。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政策公开、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补助使用管理制度。
第八条严格专项资金的发放管理。实行专项资金“一折通”实名发放,专账专户、专人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同时在县畜牧兽医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因资金不落实、拨款不及时而造成防疫工作不到位的,或谎报、虚报、挪用、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除责令纠正外,由市级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将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备案,将不安排下年度该县(市、区)省级以上的补助经费。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劳务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