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循环办各成员单位,各区经贸局,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市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建设和推广应用,促进我市发展循环经济、推动清洁生产,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3〕23号)精神,现就申报2015年厦门市循环经济财政补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本次项目申报范围:
(一)重大循环经济项目实施
主要支持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包括创建循环经济示范区、开展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低碳工业园区示范、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等国家、省、市循环经济重点项目。
(二)循环经济产业化项目
1.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低碳环保装备和产品产业化项目;
2.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办公设备等再制造产业化项目;
3.“城市矿产”建设产业化项目;
4.餐厨废弃物回收利用资源化产业化项目。
(三)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
1.海水淡化项目和海水直接利用工程项目;
2.重点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项目;
3.工业废水治理再提高工程以及企业中水回用等废水资源化项目;
4.具有示范意义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5.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
6.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废旧服装、废旧轮胎、包装废弃物等综合利用项目;
7.以城市垃圾及畜禽粪便、林业三剩物、果壳、果皮等大宗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
8.通过工艺改造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及木材节约代用项目;
9.其他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清洁生产项目
1.对行业具有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2.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费。按照项目咨询服务费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3.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奖励,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或者清洁生产标准二级水平以上的企业。
(五)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开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公共宣传和业务培训;开展循环经济重大课题研究,组织重大专项活动;循环经济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六)其他发展循环经济项目
主要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发展循环经济重点项目等。
二、选项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二)示范试点和带动作用明显,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为主,在行业内或本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试点意义,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是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项目建设所在地在本市行政辖区,并且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项目具有一定规模。总投资原则上应在200万元以上。
(五)申报项目原则上为2013年、2014年已经建成的项目。
(六)项目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项目实施后具有显著的节水、节材等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效果。
(七)已获得国家或省级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得将同一项目或内容相近的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各类市级财政扶持资金;不得将已申报市级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更名、包装、合并或拆分后再次申报;不得将任何已申报市级财政扶持资助的项目全部或部分拆分并入其他申报项目再次申报。
三、上报材料要求
(一)新建、改扩建项目,申报材料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1.封面和目录;
2.项目汇总表(附件1,要求用EXCEL格式);
3.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
4.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
5.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和还贷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算及建设进度等;
6、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中须提供投资建设项目清单、金额等);
7.项目改造前后对比照片(非改造项目仅需提供现有情况照片);
8.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或者审计报告;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0.新建项目须提供项目环评报告。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企业应于2015年2月15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3份报送市经信局环资处(其中1份由市经信局收齐后统一转送市财政局),同时提供项目材料的电子版光盘一张(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汇总表、项目实施方案等,不必提供照片和有关证件资料的扫描图片文件,严格控制文件大小,原则上每个项目材料电子版大小不超过1MB)。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可在厦门工业经济网、厦门循环经济网上查询下载。
(二)联系人:林菲,林斌忠
电话:2896800,2896801
传真:2896848邮箱:xmxh100@163.com
附件: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