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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申报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方案的公示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4-12-18  浏览:
  根据国家发改委农经司、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科教司的通知要求,现将申报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相关要求予以公示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纳入《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范围,未安排或只安排部分中央投资的部、省、市、县级农产品质检中心(站)(县级质检站包括列入2013年确定的优势农产品重点县范围的市辖区),以及部(省)级质检中心完善风险监测与预警功能项目均可申请2015年中央投资。
 
 
  (二)申请投资必须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完成项目可行性报告审批等前期工作。其中,部级和省级综合质检中心风险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分别比照部级专业质检中心和省级综合质检中心审批管理方式执行。地市级质检中心和县级质检站应坚持综合建设,对于行业、条块整合不到位的,不予申报中央投资;对于工作基础较差、专业技术力量和经费保障不足的有关市县,暂缓申报中央投资。
 
 
  (三)对部(省)级质检中心完善风险监测与预警功能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调整,将其中的风险预警信息系统软件开发相关内容纳入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项目统筹建设,本项目不再安排。项目总投资控制数由原来的700万元相应调减为630万元,建设内容包括购置风险监测仪器设备、配套样品前处理设备,以及根据需要补充完善风险预警信息化相关硬件设施(具体参考《规划》附表4-2),名称统一规范为“DDD风险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此前已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06-2010年)》内部(省)级质检中心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须先完成部(省)级质检中心项目的竣工验收,否则不予申报。
 
 
  二、申报规模和配套比例
 
 
  (一)依据规划确定的各类建设项目分省规模,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力争将剩余规划投资需求一并申报。以往已申报但未安排投资的项目,需重新申报确认。个别尚未安排的“十一五”规划内的省级综合质检中心等项目,本次可继续申报。
 
 
  (二)由中央单位承担的项目,全额由中央投资安排。由地方单位承担的项目,中央与地方投资比例按东部地区1:1、中部地区1:0.5、西部地区1:0.25确定。
 
 
  三、有关要求
 
 
  (一)地方各级发改和农业部门要充分沟通、协商一致,联合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和投资计划编报工作。投资建议计划应由省级发改部门与省级农口各部门联合报送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报送材料包括:联合上报文件及投资建议计划表(纸质件及电子件)、中央投资项目编报软件导出库文件(IMO电子件)、项目可研报告批复复印件(纸质件)。
 
 
  (二)申请2015年中央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加快推进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编报审批工作。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情况须于2015年1月30日(星期五)前报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备案,对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的项目将优先安排2015年中央投资。
 
 
  湖南省发改委
 
 

  201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