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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省公务员局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4-12-23  浏览: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农委、省公务员局制定的《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省政府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87〕43号)即行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1日
 
 
  附件全文: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大力推广、普及农业增产技术,充分发挥物质投入效益,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粮食产量恢复到灾前水平的奋斗目标,努力攀登粮食生产的新台阶,“七五”期间每年由省财政拨专款30至40万元,奖励推广农业增产技术取得显著成绩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一、奖励的对象(一)参加农业技术承包取得显著成绩的全省各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二)推广单项或综合农业增产技术成绩显著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三)在农业技术培训、指导、咨询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四)积极组织参加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完成任务好,取得显著成绩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二、奖励的项目及标准
 
 
  (一)农业技术承包,最低要包一个村,成绩显著。粮豆平均单产比当地最高年份增长20%以上(“以上”含本数在内,下同)为一等,增长15%以上为二等,增长10%以上为三等。
 
 
  (二)高产系列化栽培技术,以县为单位组织推广,要求玉米、水稻、大豆等作物推广面积分别占其种植面积三分之一以上,平均单产比当地最高年份增长15%以上为一等,增长10%以上为二等,增长5%以上为三等。
 
 
  (三)粮食作物地膜覆盖栽培技术,以县为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省下达的计划推广面积,平均单产比对照地块增产60%以上为一等,增产50%以上为二等,增产40%以上为三等。
 
 
  (四)建立玉米、水稻、大豆三种作物种子标准化乡,实现单一作物
 
 
  (五)积造有机农肥,以乡为单位,平均每亩积造优质农肥3立方米以上,其中秸棵肥占30%以上。
 
 
  (六)推广优化配方施肥技术,以乡为单位,单产增长10%以上者,推广面积占粮豆面积70%以上为一等,60%以上为二等,50%以上为三等。
 
 
  (七)改造低产田,以乡为单位,改造面积占低产田面积的10%以上,粮豆平均亩产达800斤以上。
 
 
  (八)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技术,以县为单位,做到测报准确,病虫害发生后,及时组织防治,效果显著,没有造成危害的。
 
 
  (九)推广微量元素,以乡为单位,施用面积占全乡粮豆总面积70%以上,平均单产比对照田增产5%以上。
 
 
  (十)积极开展科技扶贫工作,对一个贫困村或屯(三年平均人均收入200元以下),通过科技扶贫,全面落实农业增产技术,成绩显著,单位面积产量比当地历史最高年份增长40%以上为一等,30%以上为二等,20%以上为三等。
 
 
  (十一)对农业新技术试验、示范取得优异成绩或有改进创新,增产显著,经济效益明显的。
 
 
  三、评定、表彰奖励办法
 
 
  (一)按项目管理和奖励。年初各级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或个人,制定技术承包或推广项目计划,逐级汇总上报,由上一级农业部门审定,以市、地、州为单位,将当年农业技术承包,推广项目计划于一月末前(一九八七年于四月末前,以邮戳日期为准)上报省农业厅。平时按项目检查,年终按计划项目验收。
 
 
  项目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面积、主持人(或承包人)、参加承包人数、推广手段、指标等,并附技术措施方案。
 
 
  年终评报成果时,一个地块只准报一项,不设重复奖;每个科技人员只能报两项,不得超过。
 
 
  (二)评定办法。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技术推广计划项目的审定、落实、检查、年终评审和推荐等项工作。年终,由承担人或单位做好推广农业技术工作总结,提出报奖申请,县农业局负责检查验收,市、地农业局负责汇总,各级政府把关。凡符合得奖条件的都要填写呈报表,并附总结材料和乡、村证实材料一式三份,于当年十二月末前报省农业厅,综合平衡后,由省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属集体的发给奖状,属联合协作的项目,其中成绩突出的发给证书。凡参加人员均可获得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