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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印发《自治区边民生活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4-12-26  浏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促进自治区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改善边境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激发边境地区农牧民参与边境管控的积极性、主动性,严厉打击“三股势力”,切实维护自治区社会稳定大局,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工作安排,经研究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制定了《自治区边民生活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附件:自治区边民生活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2月5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民生活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边防,改善边境地区民生,提高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向心力,促进边境地区稳定,根据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自治区建立边境居民生活补助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边民生活补助是一项特殊的补助政策,边民生活补助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第三条享受边民生活补助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享受的五保供养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变,各地不得降低其五保供养标准或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
 
 
  第二章边民生活补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我区陆地边境0-10公里范围,是指从陆地边境0公里起向内地纵向直线延伸宽10公里的距离。我区陆地边境0-10公里范围内的行政村,是指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边境居民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
 
 
  边民生活补助对象和范围为我区陆地边境0-10公里范围内的行政村中,已年满16周岁的边境居民,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户籍在我区陆地边境0-10公里范围内的行政村;家庭在我区陆地边境0-10公里范围内的行政村拥有固定住所;在我区陆地边境0-10公里范围内拥有草场并持有草场证的牧民;在我区陆地边境0-10公里范围内放牧时间达六个月的牧民,户口在边境乡镇。
 
 
  第五条以下人员不纳入边民补助范围:
 
 
  (一)2014年1月1日以后将户口回迁到我区陆地边境0-10公里范围内的行政村的,且在提出边民生活补助申请时最近的6个月内累计居住时间不足3个月的;
 
 
  (二)户口迁移的学生(含户口迁移在国内自费就读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毕业(结业)后在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将户口回迁的;
 
 
  (三)在国外就读人员;
 
 
  (四)现役义务兵和服兵役的义务兵退伍后3个月内未回乡办理有关手续的;
 
 
  (五)被刑事拘留的;
 
 
  (六)正在服刑的劳改劳教人员或者刑满释放后未回乡办理有关手续的;
 
 
  (七)有牲畜越界、本人或帮助他人越界、破坏边境稳定等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边民生活补助资金来源
 
 
  第六条本办法所规定的陆地边境0-10公里范围内的行政村边境居民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予以安排,列入自治区各地县边境地区转移支付。
 
 
  第七条边境居民生活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每年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有关县市。有关县市收到补助资金后,要优先安排边民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边民生活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边民生活补助对象认定程序
 
 
  第八条自治区财政按照边境线0-10公里乡镇予以区分,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为840元。符合条件的边境居民应以户为单位,由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边民生活补助申请。
 
 
  申请边民生活补助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1月,已申请过的边民连续发放期间无需再次申请,但取消发放资格,当条件符合时,需要再次申请。不在此规定月份内提出的申请,可视同在下一次申请月份内提出的申请。
 
 
  边民生活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提出:边境居民家庭成员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边民生活补助书面申请表(表格统一制定格式,签字按手印)、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照片。刑满(刑拘)被释放人员提供司法部门的证明材料原件。
 
 
  (二)申请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表及其他证明材料,并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应进行入户调查,并填写入户调查表(表格应统一制定),入户调查人员包括村(居)委员会人员、乡镇机关负责此项工作人员、边防派出所人员等。经入户调查认定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连同申请人有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申请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
 
 
  (三)申请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予以批准,并尽快将审批表发回村(居)民委员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尽快将有关材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并书面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有关材料或申请人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等全部相关工作。
 
 
  (四)申请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结果报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报送各地州市财政局,由地区财政局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核拨补助资金。
 
 
  第九条家庭增加新成员的边境居民,应以户为单位重新提出边民生活补助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同时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也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章边民生活补助发放
 
 
  第十条边民生活补助按半年度计算发放,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县级财政部门应从其提出申请的当月起发给边民生活补助。
 
 
  第十一条边民生活补助在每年7月和12月发放,由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实行现金发放,确保享受边民生活补助家庭及时领到补助金。
 
 
  第十二条边民生活补助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享受边民生活补助条件的边境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复核确认,从当月起停止发放边民生活补助。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边民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准确界定我区陆地边境0-10公里范围内的行政村范围,制定有效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县市财政局应做好边民生活补助发放统计报表工作,并于半年过后的次月,将上半年发放边民生活补助的统计情况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县市财政局负责边民生活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边民生活补助日常管理工作和陆地边境0-10公里范围内行政村的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边民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的预算、拨付、发放,应接受同级纪检、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边民生活补助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停止发放边民生活补助,同时收回被骗取的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边民生活补助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出现问题的地区和县,扣减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我区陆地边境0-10公里范围内的行政村农村居民生活困难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照《新疆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并应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
 
 
  第二十一条此办法不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职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