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强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我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4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管理办法相关内容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4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2014年12月16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4年度中央专项彩票
公益金支持教育系统未成年人校外活动
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1〕4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2014年由财政部安排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开展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活动补助、能力提升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是指有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服务的青少年人校外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综合实践基地等公益性单位。
第四条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活动补助:用于资助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开展普及性的非营利性公益活动;
(二)能力提升:用于改造提升和修缮维护建设时间较早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并添置,更新设备;能力提升资金集中使用,按场所建设年限和活动开展效果及场所实际维修需求进行分配,在确定项目单位时充分考虑自建项目和南疆地区给予一定倾斜,可用于场所修缮和设备更新。
(三)人员培训:用于培训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
第五条项目资金标准如下:
活动保障资金:按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五个等次以18万,15万,10万,5万元及0元分配。
能力提升资金:每个场所按照80万元标准拨付能力提升资金,用于活动中心的场所修缮和个性化设备更新于采购。
以奖代补资金:按照改扩建需求,综合场所改扩建面积、场所评估等情况,分三个等次安排100万元、80万元及60万元。
培训费:2014年安排自治区教育厅本级培训经费300万元,用于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中心主任和骨干教师培训工作以及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内地蹲点培训。
第六条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七条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主管部门和单位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切实做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帮助有关部门解决问题、按时保质建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对申请拨付资金报告内容与实际不符,有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停止拨付资金并向上级财政、教育部门反映。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同时报送财政厅和教育厅。
第十二条自治区财政、教育部门将组织各种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对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截止、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的,将追回资金并取消该地区下一年度项目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4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