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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资金政策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5-01-04  浏览:
  桂财社〔2014〕246号
 
 
  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发〔2014〕12号)精神,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2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发〔2014〕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创业扶持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是指具有广西籍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持有城镇居民居住证或有半年以上进城务工经历的农村转移劳动者。
 
 
  第四条创业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主要包括:
 
 
  (一)具有广西籍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持有城镇居民居住证或有半年以上进城务工经历的农村转移劳动者;及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农民。
 
 
  (二)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申报,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认定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
 
 
  (三)符合自治区认定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或农民工创业园区。
 
 
  第二章资金筹集、申请与使用
 
 
  第五条创业扶持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创业扶持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扶持创业的支出,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对符合自治区认定条件的市、县级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建设给予补助。
 
 
  (二)对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工或符合条件的农民给予一次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三)对符合自治区认定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或农民工创业园区,下同)及在其中创业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给予创业补助。
 
 
  (四)对市县开展农民工创业工作给予奖补。
 
 
  (五)对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用于农民工创业就业的其他事项给予补助。
 
 
  第七条对市、县级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建设给予补助。
 
 
  (一)实训基地建设目标。
 
 
  1.每个设区市每年选择1-2所基础好、师资力量强的技工学校或职业院校,作为自治区重点扶持建设的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
 
 
  2.每个县(市)选择1所具有一定基础、师资力量较强的,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作为自治区重点扶持建设的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
 
 
  (二)实训基地资格条件。
 
 
  1.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了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过因违法违纪受到各级财政、审计及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行为。
 
 
  2.培训能力。
 
 
  (1)设区市农民工实训基地应符合以下标准:
 
 
  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具有3-5个与经济发展急需、短缺人才培训特色的专业(职业)相匹配的实训装备;培训目标明确,年培训农民工300名以上;面向企业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培训规模不少于1500人,其中,农民工占20%以上。
 
 
  (2)县级农民工实训基地应符合以下标准:
 
 
  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9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具有1-2个与经济发展急需、短缺人才培训特色的专业(职业)相匹配的实训装备;培训目标明确,年培训农民工100名以上;面向企业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培训规模不少于500人,其中,农民工占20%以上。
 
 
  3.师资队伍。
 
 
  (1)设区市农民工实训基地应符合以下标准:
 
 
  有符合农民工培训要求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为1:16-1:22;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45%以上。
 
 
  (2)县级农民工实训基地应符合桂人社发〔2011〕9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三)实训基地评审程序。
 
 
  自治区重点扶持的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推荐并初审,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负责汇总本辖区内申报相关材料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经向社会公示后确定。
 
 
  (四)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自治区对评选确定的自治区重点扶持的实训基地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的培训设备购置、开展培训实训相关课程、聘用指导教师、加强师资培训、基地能力提升等方面的开支。
 
 
  (五)实训基地项目产出。
 
 
  获得自治区补助扶持的实训基地,在获得补助后2年内,市级农民工实训基地农民工培训能力每年不少于500人,县级农民工实训基地农民工培训能力每年不少于300人,到实训基地参加培训的农民工比获得补助前增加10%以上。
 
 
  第八条对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给予补助。
 
 
  (一)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下同),是指国家现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农民工小额担保贷款,特指自愿申请,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第一书记”等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担保基金担保,经办银行核准发放,用于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工自主创业的贷款。
 
 
  符合国家现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对象的农民工小额担保贷款,按国家现行政策执行。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
 
 
  1.贷款对象: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工;以及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经所在地“第一书记”推荐的农民。
 
 
  2.贷款对象的认定条件: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贷款额度:一般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给予展期一次,展期不得超过一年,且展期贷款不予贴息。
 
 
  3.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小额担保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对创业孵化基地及在其中创业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给予补助。
 
 
  创业孵化基地类型、认定条件、申请认定程序、扶持方式及补助标准等实行全区统一、规范,具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41号)执行。
 
 
  (一)创业孵化基地享受补助标准。
 
 
  1.厂房类、园区类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低于1.3万元/年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楼宇类、铺面类、市场类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低于1万元/年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补贴资金专项用于改善创业孵化基地设施,完善孵化功能,加强基地日常管理,提升创业孵化服务水平。
 
 
  (二)入驻创业孵化企业补助标准。
 
 
  1.场地和水电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与基地签订场地租用合同的,可按季申报场地和水电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300元/户/月(两项合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一次性创业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纳税经营满1年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000元/户的一次性补贴。
 
 
  3.吸纳就业困难群体给予一次性补助。孵化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吸纳就业援助对象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孵化企业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资金筹集渠道及拨付。
 
 
  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从创业扶持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扶持各地开展农民工创业孵化工作,主要根据各市、县创业孵化基地对农民工创业的带动作用、符合自治区认定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数量及规模、创业孵化工作绩效等因素,按因素法分配资金并下达到有关市县。此项资金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统一管理。资金的拨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41号)执行。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符合自治区认定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及在其中创业的农民工的补助。
 
 
  第十条对各市、县经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具备一定规模和条件的新建农民工创业园区,自治区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对市县开展农民工创业工作给予奖补。每年自治区财政适当安排奖补资金,对各市县开展农民工创业工作进行考评,按照各市县农民工创业就业率、筹集创业扶持资金情况、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等分配因素,对各市县给予奖补。奖补资金专项用于补充市县农民工创业扶持资金,或补充小额担保基金。
 
 
  第十二条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并下达的创业扶持资金严禁用于“三公”经费、人员津补贴等一般性支出。
 
 
  第三章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创业扶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骗取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农民工创业就业基础数据管理工作,搞好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建立健全农民工创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资金使用台账。资金使用的具体内容要填写齐全、装订成册,确保基础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补助资金或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截止2017年12月31日。
 
 
  第十七条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