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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金融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型企业直接债务融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5-01-06  浏览: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工信主管部门、金融办(局):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发〔2014〕15号)要求,省级财政设立中小型企业直接债务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现将《黑龙江省中小型企业直接债务融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4年12月17日
 
 
  黑龙江省中小型企业直接债务融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进一步引导和发挥债券市场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支持省内中小微企业充分利用债务融资杠杆,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发〔2014〕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型企业直接债务融资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为“风险补偿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和市或县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对中小型企业利用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提供增信的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省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企业和担保机构同时违约时,按照一定比例向信用增进机构代偿债务发行企业应付本金的补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主要包括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发行的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经发改部门审核批准发行的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第二章风险补偿金安排
 
 
  第四条风险补偿金按照省级财政与市或县级财政共同出资,风险共担的原则设立。市县出资参加直接债务融资风险补偿,采取市县政府向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提出申请,经省一次性核定匹配比例的办法。
 
 
  第五条市(地)政府风险补偿金出资额应不低于3000万元,县(市)政府出资额应不低于1000万元。省级风险补偿金按比例对市县政府出资的风险补偿金给予匹配支持,最高不超过50%。
 
 
  第三章风险补偿金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风险补偿金实行总量控制、分账核算、匹配使用。风险补偿金由省级工信部门及市或县工信主管部门按各自出资风险补偿金分户进行存储和管理,并保证资金安全。
 
 
  第七条风险补偿金在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应当始终存放于风险补偿金专户中,由同级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金融办(局)予以配合。风险补偿金产生的利息按出资方分别记账、合规使用。当所有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余额为零,以及有关各方协商决定不再开展风险补偿金业务,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履行全部清偿责任后,应当分别注销风险补偿金专户,并将本金及结余利息缴回同级财政。
 
 
  第八条当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发债企业违约并且担保机构也同时违约时,风险补偿金在省和市或县资金的总规模之内,按不超过违约本金5%的比例,在履行国库集中支付手续后,给予增进机构风险补偿,其中,省级补偿比例为40%,市县补偿比例为60%。
 
 
  第九条市或县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随意抽调、挪用风险补偿金。一经发现上述行为的,省里将不再支持该市或县开展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工作,并收回省里匹配的资金;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发行企业或担保机构发生违约的,补偿责任由市或县全部承担。
 
 
  第四章风险补偿金申请程序
 
 
  第十条当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未能按照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或相关合作协议的规定按期、及时、足额清偿债务,担保机构也同时违反《反担保保证合同》或相关协议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时,信用增进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将代偿事项及金额告知市(地)或县(市)政府并申请补偿。市(地)或县(市)政府按本办法规定和合作协议约定,及时上报省工信委、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同意后,启动风险补偿金的补偿程序,由省、市或县按风险补偿金规定的比例,对信用增进机构分别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实施风险补偿金补偿后,由信用增进机构牵头,市县政府配合,依法向发行人和担保机构进行债务追偿。信用增进机构获得风险补偿金补偿后,如果从发行人或者担保机构追索回的资金,加上支付已获得的风险补偿金超出信用增进机构实际代偿额和应得违约费用,则应当利用余额偿还政府风险补偿金。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省工信委与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引导市县政府借助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其他债券市场,运作发行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产品。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债务融资风险补偿金,并负责省级风险补偿金的出资、划转、回收和监管工作;会同省工信委、省金融办,对有关市县债务融资风险补偿金的存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省工信委负责研究制定直接债务融资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负责省级和指导、协调市县政府风险补偿金出资,并开立账户和本金、利息日常管理,定期对账;会同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确定参与债务融资风险补偿的市县,与市县签订债务融资风险补偿协议;指导和组织市县开展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工作;配合省财政厅进行省级债务融资风险补偿金的监管;督促信用增进机构认真履行追偿职责,并及时归还应偿还政府的风险补偿金。
 
 
  第十五条省金融办负责代表省政府与信用增进机构总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签订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合作协议;联系协调参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相关机构;会同省工信委做好债务融资工具的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信用增进机构负责企业债务融资出现风险后的追偿和省市县风险补偿金额以外的违约补偿。
 
 
  第十七条参与出资设立风险补偿金市县政府应当指定工信主管部门、金融办(局)作为牵头部门,组织推进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工作,落实本级财政出资,加强对风险补偿金的监管。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分别向省工信委、省金融办、省财政厅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资金存管和使用情况,每半年报送一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工作总结。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风险补偿金或骗取风险补偿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