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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资金政策

福建省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5-01-07  浏览: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生态农业建设,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生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省级财政支持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9日
 
 
  省级财政支持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加强省级财政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生态农业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支持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支农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加强生态农业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基础设施,提高农产品安全性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主要为农业生产发展、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主体,包括乡镇(含街道)、村,符合标准的农民合作组织、相关农业企业等涉农单位。
 
 
  第四条专项资金遵循“政府引导、自愿建设、适当补助”的原则安排。
 
 
  (一)扶持优势特色产业。按照“三、四、九”产业布局规划,重点扶持各地优势特色产业,以促进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二)注重生态农业建设。支持保护和改善农业生产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维护生态平衡,提高农产品安全性,使我省农业生产在良好的生态条件下达到高产量、高质量和高效益。
 
 
  (三)坚持农民直接受益。安排的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应是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项目,应使尽可能多的农民直接受益。
 
 
  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农业生产发展、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三个方面,包括农、林、牧、渔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生态农业环境改善,林业生态资源保护,以促进农牧渔、种养加有机结合和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弥补亏损和偿还债务、修建购买楼堂馆所、交通工具购置,以及与农业生产发展、生态农业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项目由实施主体根据拟发展和建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基础设施条件等情况,设计具体实施方案,上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对投资总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需附可行性方案。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情况,综合平衡全县需建设项目,按轻重缓急的原则,推荐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需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资金筹措方案,申请专项资金数额及用途等,重点项目需附可行性方案。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对各县推荐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结合年初预算资金安排情况,按第五条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择优安排项目资金。
 
 
  第九条专项资金对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申报的项目一般补助5万元以上(含5万元);对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的项目一般补助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对各县的优势特色产业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扶持。
 
 
  第十条县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大小、资金量多少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或县级财政报账等方式进行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县、乡两级财政应当加强对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管,发挥基层财政所就地就近监管作用,保障项目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取消该项目县三年申报资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