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根据中央和我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8日
福建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根据《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色主导产业包括茶业、渔业、油茶、竹业、花卉、蔬菜、果业、食用菌、畜禽等产业。
第四条各市、县(区)应以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为基础,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特色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五条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加强与水利、农业、林业及有关涉农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产业发展投入。
第六条专项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优势,规模发展。支持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第七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直农口主管部门,根据我省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和各市、县(区)申报情况,提出并确定扶持产业和项目县。
第八条省财政厅根据每年中央财政扶持我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规模、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扶持产业规划及发展状况,相应安排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提出扶持各产业发展的资金数额。
第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直农口主管部门,根据所扶持产业发展现状,研究确定并发布每项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补助标准和扶持对象。
第十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直农口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扶持产业的种养面积或产量、项目县财力、绩效评价结果、以前年度资金分配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采取资金切块或项目法对各扶持产业资金进行预分配,提出各项目市、县(区)的资金申报控制数或项目申报个数。
第十一条实行资金切块分配的,各项目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资金分配控制数和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补助标准和扶持对象等工作要求,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和补助资金等具体实施内容,批复下达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同时报省财政厅和省直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资金项目分配的,各项目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政下达的资金申报控制数或项目申报个数和工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实际,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和补助资金,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和省直主管部门申报项目资金,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请示、项目县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单位申报文本、项目建设明细表及其他必要附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内容: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各项目市、县(区)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产业的项目实施方案每年6月底前上报省级,省直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省财政厅8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将项目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备案。省级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产业的项目实施方案按下达通知要求时间上报。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直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控制数和各项目市、县(区)的申报,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各项目市、县(区)应当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及时批复和拨付项目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各项目市、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适当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资金管理方式,各项目市、县(区)应对项目完成情况组织验收,对达到建设标准和要求的项目予以补助,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补助。专项资金当年如有结余,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上报省财政厅、省直主管部门批准,结转至下一年度统筹使用。
省直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有统一制定下发各扶持产业具体验收办法和要求的,按省级规定执行,各项目市、县(区)可在规定的基础上,制定验收细化指标;省级未作统一规定的,由各项目市、县(市)负责制定具体验收办法和要求,并报省直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各项目市、县(区)应当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规范运作,因地制宜推行公示公告制、报账制、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十六条各项目市、县(区)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总结上报省财政厅、省直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会同省直主管理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将中央财政支持我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总结上报财政部。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会同省直主管部门对各项目市、县(市)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各项目市、县(区)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检查验收,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自查报告上报省财政厅、省直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会同省直主管部门对项目市、县(区)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绩效评价,并于9月30日前将对项目市、县(区)绩效评价情况上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对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又擅自安排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将责令有关项目市、县(区)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追回有关资金。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控,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充分发挥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监督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市、县(区),直接取消项目县资格,并根据违规违纪性质,扣回相应的项目资金,并在全省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各项目市、县(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起开始施行。《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