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不断改善我省乡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资金来源:省财政厅从省级农业发展基金中安排的专项资金,其资金规模由省财政厅每年从省级农业发展基金中视财力状况安排,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资金用途:专项用于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乡村(社区)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生产环境,着重解决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最后一公里”问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使用范围:乡村(社区)的沟、渠、路、桥、涵、闸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参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执行。
申报程序: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当地乡村(社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乡镇申报的材料,向省财政厅申报。省财政厅根据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重点审核确认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解决农民群众最迫切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资金下达方式:审核通过的项目,省财政厅结合当年安排的资金规模,确定单个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由专户下达到相关市、县财政部门。
资金监管:项目资金的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奖惩情况: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行为进行纠正,情节严重的,收回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发项目)年初安排了预算外资金,未列入制定计划,经请示同意后补列计划,于2014年11月17日领导签发,如按规定推迟一个月,于2014年12月17日执行,基层申报项目可能来不及,所以适当提前,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