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金政策 >> 地方资金政策 >> 

海南

海南资金政策

海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15年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5-01-12  浏览:
  各相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放大作用,利用市场机制加快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我省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全省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印发海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和海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14〕8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开征集2015年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方向及领域
 
 
  子基金应投资于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或者科技型农业、旅游、文化创意、海洋等海南特色产业。重点应投向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的创业企业。
 
 
  二、参股子基金的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在备案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二)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3年内出资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四)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五)投资对象的选择遵循市场原则,主要支持在海南省区域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海南省区域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创投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投资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30%,投向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以及科技型农业、旅游、文化创意、海洋等海南特色产业的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60%;
 
 
  (六)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七)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子基金注册资金的20%;
 
 
  (八)投资对象不能属于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九)与市、县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市、县出资额不得低于创投引导基金出资额;
 
 
  (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
 
 
  三、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条件
 
 
  (一)合格的运营资质:在海南省注册,在备案主管部门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完整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丰富的投资经验:管理团队有对3个以上早中期或种子期、初创期项目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5%,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四)完善的管理机制:管理团队具备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独立的投资决策机制,完备的投资管理制度和完整的投资档案体系,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申报注意事项
 
 
  (一)有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5年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基金的,应同时符合《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基金出资人架构清晰明确并详细披露,基金出资人需全部落实,出资人对基金出资应自愿且满足《管理办法》及《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严禁各类非法集资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基金申报资格。
 
 
  (三)基金管理机构在申报时已经完成在海南省的工商注册,并按照《管理办法》及《暂行办法》规定在基金中认缴出资。
 
 
  (四)基金申报方案在设立过程中原则上不应发生重大变化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变更、管理团队中2名及以上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出资人变更导致50%以上社会出资额变化的等情况,应重新申报、审批。
 
 
  (五)基金方案提交材料应真实详尽,对于在申报过程中出现恶意违约、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出资人,将取消后续参与创投引导基金参股的资格。
 
 
  五、具体流程
 
 
  (一)评审。申报材料提交后,由创投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初步筛选,对符合本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申报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提交创投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公示。经评审通过的子基金,将在省内有关媒体和网站上给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三)决策。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提交创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最终审议决定。
 
 
  请各申报机构于2015年3月1日前将基金组建方案申报材料报送至海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办公室(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财政大厦1301),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版申报材料一份(CD光盘)。
 
 
  联系人:刘麟鑫,联系电话:68527975,
 
 
  电邮:hnctyd@163.com
 
 
  特此通知。
 
 
 
 
 
 
  海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