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金政策 >> 地方资金政策 >> 

安徽

安徽资金政策

关于2014年合肥市高新区促进企业发展奖励资金政策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5-01-13  浏览:
  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相关政策,发挥我区优秀企业的示范效应,强化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拟对2014年度提质增效、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优秀企业给予表彰奖励,现将申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在合肥高新区工商注册、两税登记、纳入高新区统计范围且符合国家、省、市、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相关企业。
 
 
  二、奖励对象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在肥核心管理团队及相关人员。
 
 
  三、奖项设置
 
 
  (一)提质增效奖励(企业同时享受以下多种奖励的,可按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项奖励政策;此次表彰奖项与区“2+2”政策条款重合部分,给予奖励后,在后续区“2+2”政策申报中,不予重复申报兑现。)
 
 
  合肥市高新开发技术区
 
 
  1、财力贡献奖
 
 
  (1)对当年财力贡献前十名且同比增长的工业企业、实现产值前十名且同比增长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3名20万元、4-7名15万元、8-10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财力贡献前五名且同比增长的非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前五名且同比增长的非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投资贡献奖
 
 
  对当年已完成投资进度且实际投资排名前十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3名20万元、4-7名15万元、8-10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发展增速奖
 
 
  对当年新增规上(限上)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规上(限上)企业产值(主营收入)首次达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产值效益奖
 
 
  当年工业总产值与单位面积财力贡献加权平均数排序前十且同比增长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3名20万元、4-7名15万元、8-10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外贸进出口奖
 
 
  对年度进出口总额前五名且同比增长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进出口增量排名前五名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创新驱动奖励(此次表彰奖项与区“2+2”政策条款重合部分,给予奖励后,在后续区“2+2”政策申报中,不予重复申报兑现。)
 
 
  1、技术创新奖
 
 
  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合作基地、重点实验室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产品创新奖
 
 
  对当年获得省级新产品认定的企业,给予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新产品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市级新产品设计大赛一等奖及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优秀孵化器奖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核中排名前五名的省级以上孵化器,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人才引进奖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当年新增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和博士学历的科技研发人才累计5人以上的,分别给予5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三)科技金融融合奖励(此次表彰奖项与区“2+2”政策条款重合部分,给予奖励后,在后续区“2+2”政策申报中,不予重复申报兑现。)
 
 
  1、上市贡献奖
 
 
  当年报会并获证监会受理、IPO上市发行及兼并区外企业实现重组上市的企业,已兑现相应政策的,予以通报表彰,不予重复资金奖励。
 
 
  2、挂牌鼓励奖
 
 
  当年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当年完成股改并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的企业,已兑现相应政策的,予以通报表彰,不予重复资金奖励。
 
 
  3、优秀金融机构奖
 
 
  (1)当年对高新区新增贷款(园区企业贷款发放额度与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发放额度加权平均排序)前三名银行,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当年放大倍数达到3倍、新增担保额中单笔500万元及以下的所占比重达到50%、担保业务费率低于银行同期利率50%、担保园区企业比例不低于50%的且纳税额比上年增长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为园区企业发放贷款占总贷款比重达到30%贷款年利率低于20%,无抵押直接发放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达到20%的且纳税额比上年增长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金融创新奖
 
 
  鼓励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评审模式,制定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和差别管理政策,建立健全适合其特点的评级和信用评价机制。对经评估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并取得实效的金融机构,给予管理团队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诚信标兵奖
 
 
  企业诚信是金融支持的基础条件,是企业走进资本市场的敲门砖,对园区企业,大力倡导“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实行“信用自评报告,部门联合审查”的办法,进行信用评定。对当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管理创优奖励(此次表彰奖项与区“2+2”政策条款重合部分,给予奖励后,在后续区“2+2”政策申报中,不予重复申报兑现。)
 
 
  1、节能降耗奖
 
 
  以高新区与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为依据,对当年万元产值能耗下降情况较好,排名前五名且比上年指标下降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清洁生产奖
 
 
  对当年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达到一定节能减排效益并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光伏示范奖
 
 
  对提供屋面资源的企业,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一次性给予2万元/MW的一次性奖励(在自有屋面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不享受奖励)。
 
 
  4、两化融合奖
 
 
  对当年获得省、市级两化融合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安标创建奖
 
 
  对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以奖代补,对2014年度达标验收并已按《合肥高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以奖代补实施细则》(合高管〔2012〕182号)兑现奖励资金的规上企业,予以通报表彰,不予重复资金奖励。对2014年度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且未兑现奖励的规上企业、规下企业,按照《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以奖代补实施细则补充说明的通知》(合高管〔2014〕207号)相关规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统计先进奖
 
 
  按照统计法的要求,对企业的统计工作机构、人员、制度三健全,认真完成各类专项调查任务。历年来,在国家、省、市、区各级开展的统计监审中,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无统计过失记录,且当年被认定为“全国专项统计先进单位”、“省专项统计先进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品牌标准化奖励(企业同时享受以下多种奖励的,可按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项奖励政策;此次表彰奖项与区“2+2”政策条款重合部分,给予奖励后,在后续区“2+2”政策申报中,不予重复申报兑现。)
 
 
  1、品牌质量奖
 
 
  对当年被评定为市级知名商标、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安徽省卓越绩效奖、安徽省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行业认证奖
 
 
  对当年取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药品临床批件、药品注册批件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或复审的生物医药生产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或复审的生物医药销售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产城融合发展奖励(企业同时享受以下多种奖励的,可按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项奖励政策;此次表彰奖项与区“2+2”政策条款重合部分,给予奖励后,在后续区“2+2”政策申报中,不予重复申报兑现。)
 
 
  1、产城融合奖
 
 
  大力推进城市化建设和产城融合发展,对房地产类企业以其当年高新区财力贡献和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两项指标加权平均排名,对前三名分别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建筑质量奖
 
 
  对建安企业承建的我区项目,获得国家“鲁班奖”、省“黄山杯”等优质工程,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多次获奖不重复计算)。
 
 
  3、施工安全奖
 
 
  承建的我区项目当年获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国优工程”、“詹天佑大奖”和“钢结构金奖”、“建筑科技示范工程奖”、“装饰金奖”称号且对高新区财力贡献排序前3名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每家3万元奖励;当年获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且对高新区财力贡献排序前3名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每家1万元奖励。
 
 
  四、资格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申报资格否决:
 
 
  (一)当年企业出现1人(含)以上人员死亡事故或出现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影响恶劣的重大事故的;
 
 
  (二)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司法机关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当年单位产值能耗同比出现增长的;
 
 
  (四)应依法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而未主动上报的;
 
 
  (五)出现环保投诉并经查实或被环保部门处罚的;
 
 
  (六)省以上产品质量抽查发现不合格的;
 
 
  (七)发生群体性上访等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未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或缴纳社会保险金的;
 
 
  (九)出现两起以上劳动用工投诉并经查实的或被人社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单位职工违反计生政策法规,被计生部门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一)2014年度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的;
 
 
  (十二)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奖励办法
 
 
  1、申报:由企业自行到高新区经贸局领取申报表格,申报时间为2014年1月12日到1月20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参加评选。申报时,要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本年度和上年度完税凭证、产值、投资等统计报表。产值、税收对照时间为2014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其他奖项要附所获奖励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批复或证书复印件(查看原件)。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经企业驻地和申报奖项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送经贸局项目处汇总组织评审。
 
 
  2、评审: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主持,经贸局组织区财政局、建发局、人事劳动局、农村工作局、市场监管局、纪工委、科技局、高新国税局、地税分局、环保分局、安监局、柏堰管委会、南岗合作办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3、公示:将评审结果在高新区管委会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4、决定:依据公示结果,将建议名单上报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给予兑现奖励。
 
 
  5、奖励:高新区管委会在2015年2月份适时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获奖证书并兑现相关奖励资金。
 
 
  六、其他说明
 
 
  1、所有企业应积极主动申报,不申报不奖励。
 
 
  2、企业所获得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对高新区财力贡献部分。
 
 
  3、政策奖励有效时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具体事项由高新区经贸局会同财政局解释。
 
 
  4、申报联系人:张丽、何杨、江军、顾烨;电话:65324525QQ群:175569061。
 
 
  附件:合肥高新区2014年度促进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经贸局财政局
 
 

  201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