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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三公”经费支出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5-01-15  浏览:
  青财预字〔2014〕905号
 
 
  省级各预算部门,各市(州)财政局:
 
 
  为加强“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和公开工作,主动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我们制定了《青海省“三公”经费支出公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12日
 
 
  青海省“三公”经费支出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和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三公”经费支出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具体为:
 
 
  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财政拨款开支“三公”经费支出的所有预算单位(涉密部门除外),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部门,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各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要单独设置“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及购置费”支出科目,每年结合工作实际及物价水平等因素,适当调整完善“三公”经费定额标准,严格按标准编制经费预算。
 
 
  第五条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设置“出国(境)费”、“接待费”、“交通费”支出明细账,认真做好支出核算工作,全面、准确地反映三项支出情况。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源头控管力度,除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因特殊事项需增加预算外,一律不追加安排“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在每年的部门决算批复中必须明确列出“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第三章信息公开
 
 
  第八条各级财政和各预算部门必须依法公开“三公”经费支出。
 
 
  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本级当年“三公”经费支出总额及分项预算数和上年支出总额及分项决算数;预算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当年“三公”经费支出总额及分项预算数和上年“三公”经费支出总额及分项决算数,并附相关文字说明,包括因公出国(境)人次、主要任务,公务接待对象及缘由,车辆购置数量,以及运行费开支等具体情况。比上年增长的要说明理由。
 
 
  第九条全省“三公”经费支出公开工作,原则上在每年8月中下旬统一集中公开。具体公开时间由省财政厅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另行确定。
 
 
  第十条“三公”经费支出公开,要按照省财政设定的统一格式进行,本着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原则,统一选择部门网站公开,没有部门网站的可选择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一条“三公”经费支出公开后,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舆情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舆情反映。对公众提出的质疑,要在第一时间迅速客观地作出回应,及时澄清误解。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主动加强与人大、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每年要组织人员对所属各预算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执行和信息公开情况至少开展两次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预算部门超预算或无预算开支“三公”经费,以及不按规定科目核算“三公”经费支出的,由财政部门相应核减下年度预算,并提请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约谈问责。
 
 
  第十四条对预算部门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或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由财政部门提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追究其单位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