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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资金政策

广西自治区制定区本级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5-01-19  浏览: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2015—2017年,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3亿元,用于支持全区1000万农民工创业就业。为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使用对象主要包括:一是具有广西籍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持有城镇居民居住证或有半年以上进城务工经历的农村转移劳动者及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农民。二是由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申报,并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认定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三是符合自治区认定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或农民工创业园区。
 
 
  《办法》明确,一是对符合自治区认定条件的市、县级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建设给予补助。二是对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工或符合条件的农民给予一次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三是对符合自治区认定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或农民工创业园区)及在其中创业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给予创业补助。四是对市、县开展农民工创业工作给予奖补。五是对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用于农民工创业就业的其他事项给予补助。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创业扶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骗取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对检查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补助资金或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